德恒新闻

德恒为齐鲁资管-东方证券两融债权资产证券化产品登陆上交所提供法律服务

2016-06-01


6月1日,两融债权ABS“齐鲁资管-东方证券融出资金债权1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下称“东方融资1号”)完成发行,专项计划的资产支持证券优先级份额近期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德恒上海为本项目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东方融资1号”由东方证券作为原始权益人,齐鲁资管作为计划管理人;募集规模为10亿元。其中,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目标规模为9.5亿元,评级为 AAA级,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目标募集规模为0.5亿元,由原始权益人全额认购。


本次“东方融资1号”系继2015年8月亦由德恒上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国君融资1号”两融资产证券化首批试水后,再一次实现两融ABS的成功发行,具有“再次破冰”的意义。


本次“东方融资1号”的基础资产是证券公司的融出资金债权,具有充分分散、变化频率高、业务结构复杂等特点。因此,“东方融资1号”采用了资产循环购买的模式,对专项计划设置严格的基础资产入池标准,如初始入池客户的维持担保比例须大于等于150% ,且单个融资客户入池的基础资产金额不得超过专项计划总募集规模的5%,充分保证了入池资产的安全性和分散度;同时,为降低证券和融出资金债权的期限错配、保证资产池的收益率水平,采用自动化的资产筛选系统进行资产循环购买,并附加了原始权益人对不合格、不良、风险和期末未偿四类资产的回购承诺,以降低资产池的信用及期限风险,为专项计划的安全性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德恒上海自2015年开始即为齐鲁资管、东方证券两融资产证券化提供法律服务,德恒上海合伙人沈宏山律师、李珍慧律师、胡卓智律师等全程参与了该产品的可行性论证、方案设计、合法合规性论证等工作,并起草了核心法律文件、出具了法律意见。对该产品涉及到的特殊法律问题,如基础资产性质及合法性、基础资产转让的性质及合法性、从权利转让、共同担保、循环购买流程等进行了充分的分析及论证。“东方融资1号”设立后,由中泰证券作为原始权益人,西部证券作为管理人另一两融ABS项目也即将进入发行环节,该项目亦由德恒上海提供法律服务。


证券公司两融资产证券化业务有效盘活了券商大量优质存量资产,拓宽了低成本的融资渠道,促进了融资融券业务的良性循环,相信未来通过在交易所发行两融资产证券化拓宽融资渠道的空间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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