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新闻

德恒协助华北制药取得美国反垄断诉讼案件重大胜利

2016-09-29


2016年9月20日,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在中国企业维生素反垄断案件中做出了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推翻一审法院不予驳回起诉的裁定,并指示一审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个重大胜利对于中国企业如何应对跨国诉讼有着里程碑的意义。


中国企业维生素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始于2005年,在这起集团诉讼案件中,共有四家中国维生素生产企业成为被告。随着案件的进行,除了华北制药之外的其他几家被告企业相继和原告达成了和解。在此期间,一审法院分别驳回了被告所提出的驳回起诉的动议以及要求进行简易审理的动议。2013年,一审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件,不幸的是陪审团作出了不利于华药的判决,华药由此可能面临着巨额的赔偿责任。虽然遭遇到了暂时的失利,但是华药仍然非常坚定地向二审法院提出了上诉。


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主要基于国际礼让(international comity)的原则推翻了一审法院的决定。虽然华药在一审的时候也提出了包括国家行为、国家主权强制及国际礼让原则在内的抗辩理由,但是一审法院均未予以认可。二审法院认为仅仅凭借国际礼让原则,即可推翻一审法院的决定,因此对于其他抗辩理由未予涉及。


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当美国的反垄断法被外国公司所违反的时候,如果外国公司声称该行为是由于外国政府的指示或命令所要求,则应以哪个国家的法律和标准对该行为进行适用。该问题进一步被明确为:当外国政府,通过其正式机构,参与法庭审理并且表示它们对企业的命令导致了企业的行为违反了美国的反垄断法,联邦法院应该如何处理。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对(1)美国境内由于外国公司违反了反垄断法而受到的利益损失和(2)外国国家主权对于其自身经济事务进行管理的利益进行了平衡,认为在收到外国政府解释其国家法律的正式声明后,应该尊重外国政府的该等说明。而由于中国政府递交了正式的声明,对当时的情况予以了解释,因此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认为被告企业无法同时既满足中国的法律,也满足美国的法律,在这种情况下,一审法院应该避免对本案实行管辖。


由此可见,中国商务部在本案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商务部在一审和二审程序中多次向法院递交了法庭之友意见,有力地全面阐述了当时的情况。因此可以说中国商务部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


德恒在本案中作为华药所聘请的中国律师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德恒作为本案的中国律师,帮助企业了解和熟悉了与美国反垄断民事诉讼相关的诸多实体法律以及程序法律,和企业一起形成抗辩意见,在华药、中国政府以及外国律师之间的沟通中起到了中心桥梁的作用,使得各方的沟通更顺畅也更有效率,而且德恒律师完成了大量的一审庭审准备工作并且参加了庭审,在华药一审暂时失利后也为其在案件的执行问题上进行了法律论证。本案由陈巍律师和李志宏律师牵头,胡铁律师作为反垄断律师主办了该案件。


相关搜索

手机扫一扫

手机扫一扫
分享给我的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