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新闻

德恒律师成功办理一起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最高法院再审案

2020-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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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德恒律师收到最高法院裁定,就再申请人某新加坡公司(船东)与某进出口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案,法院裁定二者之间不存在承揽合同,某进出口公司不属于共同承揽人,无须承担连带责任,驳回某新加坡船舶公司的再审申请。


德恒接到某进出口公司委托后,组成了以合伙人彭先伟律师为项目负责人,吴亚男等律师为主要参与人的项目组研究此案。德恒项目组律师详细的检索了近年来法院关于船舶建造合同、共同承揽合同的类似判决,并撰写了全面的抗辩意见。最终,法院裁定驳回再申请人的申请,某进出口公司不承担责任。


最高法院认为,承揽合同法律关系的成立需要合同当事人双方具有建立承揽合同的意思表示联络,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必备要素。虽然某船厂与某进出口公司签订的合同名为《联合承揽建造合同》,但其与《船舶建造买卖合同》属于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不能以此认为某新加坡船舶公司和某进出口公司之间存在承揽关系的合意。而且,本案合同履行过程之中,也没有证据证明某进出口公司以共同承揽人身份加入《船舶建造买卖合同》。本案的最终结果,对此类案件中合同的成立要素及合同类型的确定有着积极的参考意义。


案件背景:


某新加坡船舶公司诉称,其作为订造人(船东)与某船厂签订了《船舶建造买卖合同》,约定建造船舶事宜。其后,某船厂与某进出口公司签订了《联合承揽建造合同》,约定某进出口公司为该船厂提供建造资金等事宜。某新加坡船舶公司主张某进出口公司为《船舶建造买卖合同》的共同承揽当事人,就建造案涉船舶产生的法律责任,请求某进出口公司与某船厂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律师

  • 彭先伟

    合伙人

    电话:+86 10 5268 2796

    邮箱:pengxw@dehe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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