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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恒成功代理全国第三例暨浙江省首例在中国承认和执行美国法院判决案

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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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代理申请人温某某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波中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斯坦尼斯洛斯郡高等法院(以下简称“美国加州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最终成功代表申请人获得宁波中院予以承认和执行美国加州法院判决的胜诉结果。


本案由德恒杭州办公室管理合伙人黄加宁律师、徐美倩律师作为代理人,自2018年12月立案至今历时两年,核心工作均在英文环境下开展,涉及美国法以及中国法的深度解读,为客户提供了全面、高效的专业法律服务。


本案为全国第三例[1]、浙江省首例依据互惠原则申请承认和执行美国法院判决的案例,为促进中美两国之间进一步相互尊重司法主权、相互提供司法互惠提供了更为坚实的基础,具有较强的典型意义与指导意义。


基本案情

申请人温某某与被申请人黄某某、XXX International LLC公司(为注册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一家公司)因纠纷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斯坦尼斯洛斯郡高等法院提起诉讼,美国加州法院于2016年作出民事判决,但被申请人未履行美国加州法院判决所确定的判决内容,故申请人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美国法院作出的判决。


争议焦点

因我国和美国之间并未缔结也未共同参加相互承认和执行民事判决的国际条约,申请人的申请应否予以支持应依照互惠关系原则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证实美国有承认和执行我国法院民事判决的先例存在,可以认定中美双方之间存在相互承认和执行民事判决的互惠关系。同时,美国加州法院的判决系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有关股权投资及租赁保证的合同关系所作出,承认该民事判决并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注:目前通过公开途径可查询到的首例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美国法院判决的案例为2017年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武汉中民商外初字第00026号案,承认并执行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高等法院第EC062608号判决;第二例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2017)沪01协外认16号案,承认与执行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判决。


项目负责人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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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加宁

                                       

合伙人


                                 

黄加宁,德恒杭州办公室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金融、公司与资本市场、企业合规、争议解决。        

邮箱:huangjn@dehe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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