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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再审逆转胜诉,德恒苏州知识产权团队再创佳绩

2021-08-09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一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作出再审判决,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维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中的主要判项。德恒苏州办公室吕成伟律师、许文燕律师代理该案的再审申请人,成功在最高人民法院完成“逆转”。


案件回顾:


德尔公司是中国知名的地板生产商,其在第19大类拥有“德尔”、“DER”商标,在十余年的经营中,“德尔”、“DER”商标凝聚了德尔公司的商誉,“Der德尔地板”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但由此带来的,是大量的侵权仿冒行为,给德尔公司的经营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影响。


2011年,自然人刘某申请了“馨德尔”商标,并在接下来的经营活动中,通过改变商标图样,以委托设计、加工的方式,在地板产品上使用了相关标识。德尔公司曾经于2015年以商标侵权为由,在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了与之相关的加工厂、设计单位、以及负责销售侵权地板的H经营部,但因为种种原因,未能将刘某追加为共同被告,最终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多个被告各自承担责任,其中H经营部被判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0元。该一审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未上诉,随即生效。


然而,在常州案件的一审判决生效后,德尔公司发现H经营部于2016年“重操旧业”,又挂起了“德尔地板”的招牌,店内却在销售“馨德尔”地板,而自然人刘某在之前的“馨德尔”商标被宣告无效后,又重新申请了一模一样的“馨德尔”商标,且已经进入了初审公告阶段。同时,刘某与其配偶肖某共同设立的湖北B公司开设了“馨德尔地板”的网站,网站上甚至出现了德尔公司的历史沿革与德尔公司董事长的照片。德尔公司决定针对新发现的侵权行为再次提起诉讼,遂于2017年将H经营部、刘某、B公司共同诉至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刊登声明消除侵权影响、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B公司构成共同侵权,H经营部属于重复侵权,故判决刘某与B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0余万元,H经营部在1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刘某与B公司还应当删除其网站内容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三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刘某与B公司构成共同侵权,相应的侵权获利也较低,一审酌定的200万元经济损失过高,遂作出改判,仅判决B公司承担43万元赔偿,H经营部承担35600元赔偿,而刘某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德尔公司不服二审判决,认为刘某作为整个侵权行为的始作俑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且二审的改判无异于纵容了这种利用公司作为“掩护”的侵权行为,于是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裁定提审本案,组织各方公开开庭并进行了庭审直播。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而由于再审期间被控侵权的网站已经无法打开,一审判决与网站相关的判项已无维持的必要,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维持了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有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全部判项,仅仅撤销了与删除网站信息相关的判项。


案件意义:


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数据显示,最高人民法院每年裁定提审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极少,可以说,通过再审“逆转”二审判决的难度极高。德恒苏州知识产权团队从本案一审开始接受委托,在经历了二审的“剧情反转”后,继续接受再审委托,深挖证据,锲而不舍,最终在最高人民法院完成“逆转”,使侵权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维护了委托人的应得利益;如果从接受一审委托起算,历时长达四年,这对于律师的专业能力、工作态度、抗压韧性无疑是一次“大考”。该案再审判决对于实践中侵权人利用公司主体作为掩护、以个人名义注册攀附商标等规避侵权责任的行为定性进行了详细说理,并否定了侵权人持有的攀附商标尚未被无效时对应的使用行为的正当性,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的“最严格保护”,判决本身对此类案件亦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德恒苏州目前组建了以合伙人吕成伟律师、许文燕律师为主要负责人的知识产权团队。吕成伟律师作为本案一审、二审、再审阶段德尔公司的代理人,全程主导了证据的收集、诉讼策略的制定,并深度参与了每一个庭审环节;许文燕律师于再审申请阶段起介入本案,为再审新证据的收集提供了有力的协助与支持,同时结合自身的财税知识,另辟蹊径,对再审提审阶段中所涉的某重要争议焦点提出独到见解,最终被再审合议庭采信。



合伙人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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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86 512 6258 5872

    邮箱:lvcw@dehe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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