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探索

《民法总则》“请求权”条款梳理和分析

2017-05-09


近期,听了许多专家关于民法总则的讲座,笔者认为,了解那么多背景和释义,不如首先把法条原始文本梳理一下。那么,该如何着手呢?受到学者教授们关于请求权基础理论的影响,笔者把民法总则清洁版的法条全文复制到word上,然后用Ctrl+F查找“请求”二字,把民法总则中,含有请求二字的法条都高亮显示。涉及“请求”法条肯定是重点法条,我们带着诉讼思维和问题意识去看这些法条,印象往往更加深刻。

通过检索发现,民法总则出现“请求”二字的,共有30处(其中包括以“请求权”词汇出现的6处),涉及24个法律条文,占全部206条文的11.65%。以下按照法条顺序进行简要梳理和分析。

一、“死而复生”之人的财产返还请求权

【情景描述】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了,TA的财产被继承了,随后TA又死而复生了,那么,TA之前的财产怎么办?民法总则规定了其有权要求返还财产,并且规定了无法返还时应当补偿,并对利害关系人隐瞒情况的责任做了规定。

【法条索引】民法总则第53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选择请求法人或设立人承担责任的权利

【情景描述】在设立法人(比如公司)过程中,设立者基于设立公司的目的,以自己名义进行民事活动,那么,第三人要求承担责任时,到底是向设立人提出还是向公司提出?还是两者均可?民法总则规定了第三人有选择权,既可以向设立人也可以向公司请求承担责任。

【法条索引】民法总则第75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三、请求撤销法人作出的决议/决定的权利

【情景描述】营利法人如公司作出的决议,非营利法人如基金会作出的决定,如果决议或决定作出的程序违反规定或内容违反章程,怎么办?谁有权向什么机构提出什么救济手段?民法总则规定了出资人或捐助人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决议或决定。

【法条索引】民法总则第85条 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民法总则第94条 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定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但是捐助法人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四、债权本质是请求给付的权利

【情景描述】法律上说的债,到底是什么意思,它的发生原因有哪些?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其给付内容分别是什么?民法总则作出了规定,债是请求义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侵权之债的内容请求承担侵权责任,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是请求偿还必要的费用,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是返还不当利益。

【法条索引】民法总则第118、120、121、122条。


第118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120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121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122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五、撤销民事行为的权利

【情景表述】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一个重要条件。那么,如果当事人由于重大误解、受到欺诈或胁迫而作出违反真实的意思表示,或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力作出明显不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如何行使救济权利?民法总则赋予当事人请求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利。

【法条索引】民法总则第147、148、149、150、151条。

第147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148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149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150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151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六、无权代理时,请求行为人履行义务或赔偿的权利

【情景描述】如果我方遇到对方声称是代理他人的情况,而对方没有代理权,且被代理人又不追认的,我方又不想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怎么办?民法总则规定了我方有权要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赔偿损失,这实际上相当于没有代理的情况。

【法条索引】民法总则第171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七、请求的选择权

【情景描述】如果有多个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债权人如何行使债权?民法总则规定债权人有选择权,可以要求部分债务人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全部债务人承担责任。如果一个行为构成了违约,也构成了侵权,那么债权人如何行使债权?民法总则规定债权人有选择权,可以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索引】民法总则第178、186条。

第178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186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八、见义勇为者请求受益人适当补偿的权利

【情景描述】如果一个人做好事,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自己却受到损害,怎么办?找侵权人赔偿?如果没有侵权人呢?民法总则从公平的角度出发,规定了受害人可以向受益人要求适当补偿。

【法条索引】民法总则第183条。

第183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九、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情景描述】法律是赋予当事人特定的请求权,然而,请求权应当在多长时间行使?法律不允许当事人无限期地躺在权利上睡觉。请求权时效有何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过了诉讼时效的债务如何处理?诉讼时效怎么中止和中断?哪些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民法总则对此作了详细规定,一般的请求权诉讼时效3年。未成年人遭性侵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计算时间是年满18周岁之日。过了诉讼时效自愿履行,债务人不得要求返还。出现特定障碍,诉讼时效中止。提出履行请求,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返还不动产和登记的动产;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

【法条索引】民法总则第188、190、191、192、194、195、196条。

第188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190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191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192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194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19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196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作者:

陈特,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民事审判、银行、保险、融资租赁等。

邮箱:chente@dehenglaw.com


王梓昕,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民商事诉讼、常年法律服务、建设工程领域、文化传媒领域等。

邮箱:wangzx@dehenglaw.com


相关搜索

手机扫一扫

手机扫一扫
分享给我的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