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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及监管沙盒的主要法律问题

201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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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6日,深交所发布公告称将密切关注涉及区块链概念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对17家公司采取了问询、关注和要求停牌核查等监管措施,要求相关公司就涉及区块链的投入、业务和盈利模式、具体进展情况、实现收入及其对公司业绩的影响等进行核实澄清并充分提示风险,对于利用区块链概念进行炒作和误导投资者的违规行为,将及时采取纪律处分措施,[1]引起人们广泛关注。


一、区块链及监管沙盒


何谓“区块链”?


根据英国政府首席科学家Mark Walport于2015年12月发布的报告——《分布式帐簿技术:超越区块链》,其将区块链定义为“一种进行大量记录并将其置入一个区块(如同将数据置于一张纸上加以核对)的数据库。每个区块用加密签名的方式相互链接,形成类似帐簿的数据库,可用于分享和有适当授权的人加以核对”。[2]


目前为止,区块链科技已经被应用到很多领域中了,同时吸引了巨额的市场投资,比如身份管理、智能合同、分享式经济、公共集资、企业管理、供应链审计、文件储存、市场预测、知识产权保护、物联网、社区迷你输电网路、反洗钱和了解客户、数据管理、土地登记以及股份交易等方面。


何谓“监管沙盒”?


监管沙盒(regulatory sandbox)的概念源自英国。2015年11月,英国金融行为局(FCA)发布了关于《监管沙盒》的报告,提出创建监管沙盒的机制,允许创新企业在真实的市场环境中测试其创新类型产品、服务和商业模式,并确保采取相关安全保障措施。监管沙盒存在以下益处:

(1)减少将创新带到市场的时间和成本;

(2)通过减少监管环境的不确定性,使创新者更容易获得融资;

(3)使得更多产品可以得到测试,从而引入市场;

(4)使得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可以和创新者一起工作,确保在新产品和服务中设定充分的消费者保护措施。


监管沙盒是英国政府希望将伦敦打造成世界金融科技中心的背景下提出来的,其是一个创新企业实验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港,在此过程中,适当的保护措施会被引入以保护消费者权益。就创新企业来说,这意味着他们不必在实验新产品初期就处理由于现有监管法规而产生过多的费用,以满足产品应用的申请条件。


二、 “监管沙盒”的主要法律问题


借鉴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关于监管沙盒的做法和实践,创建监管沙盒应注意如下法律问题。


1.企业进入监管沙盒的标准


为了使得所有企业得到公平统一的待遇,企业须满足以下标准才能进入到监管沙盒中:

(1)范围测试

企业所打算开发的创新产品和服务是否会对本国的金融服务业发展产生积极性作用,如是,则在范围之内。

(2)真实创新性测试

企业的创新产品或服务是否是全新的,或者是与市场现有的产品全然不同。如果在市场上已经有多个相似的产品,则认为不存在真实创新性。

(3)消费者利益测试

企业产品或服务会不会为消费者带来显著的好处,例如直接性的利益或者提高市场竞争。如果产品或服务对消费者、市场或者金融系统可能造成损害,或主要旨在规避监管,则不能通过该测试。

(4)进入监管沙盒的必要性测试

企业产品或服务测试的目的是什么,是否有在监管沙盒内进行测试的真实需求。如果企业创新产品并不适合现有的监管体系,以至于使得产品投放市场的程序变得异常复杂和昂贵,则存在使用监管沙盒工具来进行试验的必要。如果在监管沙盒环境下的现场试验并不一定可以取得想要的解决方案或者取得相应目标,或企业可以不通过政府的帮助也能顺利地进行相关的试验,或者通过尽职的政府监管官员或者其他协助团队就可以回答相关问题,则视为没有必要进入监管沙盒。

(5)背景调查测试

企业是否已经投入了适当资源用于开发新产品或服务,了解相关监管法规,并采取措施降低相关风险。如果企业具有完备的试验计划,包括清楚的目标、范围以及成功标准,并且已经完成了一些试验,则被视为具备在监管沙盒试验的资源,并且还要考量是否具备足够保护消费者的防护措施且可以提供相应的补偿。如果企业试验目标模糊或只具有不完备的试验计划,目前为止无任何试验的经验,所提出的消费者保护措施不足且无法提供适当的补偿,则视为不具备试验相应的资源。


2.进入监管沙盒的安全效应


进入到监管沙盒的被授权企业和为这些企业提供外包服务的科技公司就其所测试的新产品可以自监管机构获得如下安全效应措施:

(1)执行行动豁免函:监管机构可以向企业发出执行行动豁免函,即只要监管机构可以合理地认为相关公司的试验行为不违反其要求以及损害其目标,就不会对企业试验行为采取执行行动。

(2)单项指导:监管机构可以就试验行为相应法规的解释给企业发送单项指导。如果企业的行为与指导意见一致,则可以确定性地认为监管机构不会对其采取任何执行行动。

(3)责任免除:如果事实清楚显示相关企业并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但是其可以满足监管机构的责任免除要求而且监管机构有权来免除相关责任,则监管机构可以免除相关责任或者改变相关法规的适用。


3. 产品试验要求


(1)试验期限:监管沙盒只适合在规定期限内被试验。试验期限应该足够长以能够取得相关数据。英国大部分沙盒活动的相关利益方适用三到六个月试验期限。

(2)客户数量:监管沙盒只适合小规模的测试,监管机构会对试验的规模做出限制。一方面,客户的数量应该足够大以取得相关数据,同时需要对客户面对的风险进行管理,并考虑就试验周期选取客户的不现实之处。

(3)客户选择:相关公司自己可以为沙盒测验寻找客户对象。客户的选择种类需与投放市场的创新产品的种类相符,而且也要与风险类型相符。

(4)试验计划:试验计划应该包括:(1)具有沙盒试验时间规划和关键里程碑的计划;(2)具有试验成功的计量方法;(3)明确试验范围(期限、客户和交易限制);(4)明确客户保护措施;(5)风险评估;(6)明确退出选择方案。


4. 消费者保护措施


监管机构将会确保相关公司具备适宜的消费者保护措施,并根据以下标准逐案审批保护措施:

(1)有经验的客户:取决于相关实验的细节,在法律上允许的范围内,针对有经验客户的试验,客户可以同意对其主张赔偿的权利进行限制,但应保障其在知情的情况下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

(2)一般客户:不具有经验的一般客户不应承担沙盒试验风险,他们应随时有权向相关公司和监管机构投诉,并获得金融服务赔偿的权利。

(3)额外的保护措施:取决于测试规模和风险,可能需要采取额外的保护措施,比如对客户披露沙盒试验的实际情况。对于同意加入到沙盒试验中的客户来说,相关公司应向其披露关于此试验和所有赔偿措施的信息。


5. 最终试验报告


企业应向监管机构提供有关试验的最终报告,监管机构对于最终报告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提供其他新的方案。

与英国一样,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也开始应用监管沙盒的手段,包括澳大利亚、新加坡、以及香港等。总体来说,这些国家和地区都要求申请进入监管沙盒内试验的相关产品达到创新标准,给消费者带来好处,而且申请者已经考虑到并在实际中采取合适的保护措施以管理风险和保护消费者。值得注意的是,香港的监管沙盒只对在银行法令下经批准并受香港金融管理局监管的金融机构开放,未被批准的机构需要与被批准的机构联合才能对其金融科技产品进行试验。


三、监管沙盒在中国的应用


监管沙盒目前在国内开始得到提议和应用,例如2017年7月,北京政府提出将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沙盒”模式的试验,以位于北京房山区的“北京互联网金融安全示范产业园”作为试验地。[3]同月,区块链金融协会、贵阳区块链创新研究院与中关村区块链产业联盟及贵州区块链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单位在贵阳共同发布了《区块链ICO贵阳共识》,提出将建立标准沙盒计划。[4]然而,由于上述提议设立监管沙盒的单位层级尚较低,无法形成与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所设立监管沙盒同等效力的水平,也难以达到相应的效果。国内关于监管沙盒也还有不同的声音,例如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孙国峰认为 “监管沙盒,作为一个国际经验,也不排除考虑在个别领域进行试点,但总体并不适合在中国大范围普遍开展。”他指出,中国金融科技现在主要的问题还是监管不足。[5]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七机构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将代币发行融资定位为“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加强代币融资交易平台的管理,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相关的业务。自此,区块链技术在电子加密货币方面的应用受到监管的严格限制,在其他方面尚缺乏相关法规予以规定。2015年8月3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提出要建立“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的管理机制,加快政府信息平台整合,消除信息孤岛,推进数据资源向社会开放,着力推进数据汇集和发掘,深化大数据在各行业创新应用,促进大数据产业健康发展。区块链技术无疑与中国实现上述大数据强国的行动纲要有着重要关系,未来中国应借鉴国外关于监管沙盒的实践,促进区块链技术在中国的创新,完善有效的监管体系和消费者保护机制。


[1]“深交所:强化区块链概念炒作监管”,2018-01-16 ,来源:中国证券网

[2]原文为:A block chain is a type of database that takes a number of records and puts them in a block (rather like collating them on to a single sheet of paper). Each block is then ‘chained’ to the next block, using a cryptographic signature. This allows block chains to be used like a ledger, which can be shared and corroborated by anyone with the appropriate permissions.

[3]“北京将对互联网金融推行新模式”,作者:周假李万赋,来源:零壹财经,http://www.sohu.com/a/126624971_463896

[4]“《区块链ICO贵阳共识》发布”,2017年07月26日, 来源:人民网-贵州频道

[5]“央行孙国峰:不应将区块链和ICO划等号 “监管沙盒”或不适合中国国情”,2017-09-12,

来源:搜狐网,http://www.sohu.com/a/191482182_257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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