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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资管新规与保险资管产品的登记、发行和披露

2018-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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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上海保险交易所(下称“保交所”)保险资管专业平台—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下称“中保登公司”)正式对外发布首批业务制度,包括《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登记办法(试行)》、《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登记业务指引(试行)》、《账户管理业务指引(试行)》、《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业务指引(试行)》和《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发行业务指引(试行)》(统称“1+4规则”)。上述1+4规则与2018年4月27日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下称“资管新规”)如何对应,资管新规对保险资管产品的登记和发行产生哪些影响和要求,值得关注。


一、保险资管产品的登记


2018年4月1日起实施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明确要求,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应当在原中国保监会认可的资产登记交易平台进行发行、登记、托管、交易、结算、信息披露以及相关信用增进和抵质押融资等业务。保险资金投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以外的其他金融产品[1],金融产品信息应当在原中国保监会认可的资产登记交易平台进行登记和披露。资管新规也要求保交所和中保登公司每月向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报送资产管理产品持有其登记托管的金融工具的信息,通过监管的倒逼机制对保险资管产品的登记提出了要求。

中保登公司通过1+4规则中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登记办法(试行)》《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登记业务指引(试行)》落实了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在中保登进行登记的职能。《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登记办法(试行)》项下的保险资管产品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依据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发行管理的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及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应当在中保登公司办理预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终止登记。预登记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在获得产品注册通知书等监管程序类文件后向中保登公司申请产品预登记,并在产品发行前完成产品预登记。初始登记是指产品管理人于产品缴款完成日(不含)三个工作日内向中保登公司申请办理产品初始登记。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登记办法(试行)》规定,保险资管产品登记包括产品信息登记和产品份额登记。产品信息登记包括产品要素信息、收益分配信息的登记。产品份额登记包括持有人账户信息、持有人份额、份额状态及变动情况的登记。保险资管产品在中保登的平台进行登记,有以下法律效果:


1.预登记是保险资管产品发行的前提条件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登记办法(试行)》和《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登记业务指引(试行)》皆规定,产品预登记需要在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在获得产品注册通知书等监管程序类文件后向中保登公司申请,并在产品发行前完成产品预登记。未完成预登记的,产品管理人不得启动产品发行。因此,从程序上看,完成产品预登记是保险资管产品发行的前提条件。


2.产品份额登记记录是保险资管产品份额登记的合法证明


根据《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登记办法(试行)》,中保登公司出具的数据电文、纸质形式的产品份额登记记录是保险资管产品份额登记的合法证明。《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登记业务指引(试行)》进一步规定,产品份额如发生交易转让,产品管理人需要于交易转让日(不含)三个工作日内向中保登公司申请办理产品份额变更登记。中保登公司于收到交易转让申请材料原件当日完成形式审核,审核通过后,产品份额变更登记生效,中保登公司向出让人及受让人出具产品份额转让通知书。

上面的规定更多地从程序的角度确认了产品份额登记记录是保险资管产品份额登记的合法证明,但并没有明确规定产品份额登记记录是保险资管产品份额自身法律权利的合法证明,也没有就经登记的保险资管产品份额在对抗第三人的公示法律效力方面进行明确规定。然而,从顶层设计的角度来看,产品份额登记记录需要实现一定的确权功能,而不能仅是产品份额完成登记程序的合法证明。根据原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监管的通知》,管理人发行产品[2],应当通过原中国保监会指定的资产交易平台办理产品涉及的登记、发行、申购和赎回以及信息披露等事宜。管理人可直接通过平台办理产品份额的线上申购和赎回业务,也可自行组织产品份额的线下申购和赎回业务,但线下申购和赎回的数据需向平台申报,相关份额需经平台登记确权。这里明确提出了平台要对相关份额进行登记确权的要求。同时,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中国保监会关于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上线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中保登负责为保险资产管理业提供发行、登记、托管、交易、结算、信息披露以及相关信用增进和质押融资等服务。对产品份额进行登记确权,也是实现保险资管产品质押融资的重要条件之一,以便通过公开登记的方式确定产品份额是否进行了质押的法律权利状态,保护产品份额质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开透明的产品份额交易市场秩序。


3.保险资管产品登记不代表对其合法合规情况、投资价值或投资风险作出判断或保证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登记办法(试行)》明确规定,中保登公司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中保登公司办理保险资管产品登记不代表对保险资管产品的持续合法合规情况、投资价值或投资风险作出判断或保证。资管新规也要求,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明确指出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


二、保险资管产品的发行


中保登公司1+4规则中的《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发行业务指引(试行)》规定了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下称“产品管理人”)的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的发行业务。这里的发行是指产品管理人在中保登公司向产品投资人发售产品份额、募集资金的行为。产品管理人可以向已在中保登公司开立用户账号的产品投资人进行产品发行路演或推介,即发行预告。产品投资人在中保登公司系统登录、提交认购单,进行产品认购。产品投资人应确保自身满足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产品法律文件中要求的风险识别及承受能力,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产品投资人提交认购单时应一并上传风险知晓函等产品法律文件所约定的产品认购要件。

原中国保监会发布的《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产品限于向境内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人发行。资管新规对于合格投资人进行了明确规定,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如果产品投资人不具备相应投资资质或能力,根据《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发行业务指引(试行)》,产品投资人的认购单可被产品管理人认定为无效。


三、保险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


中保登公司1+4规则中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业务指引(试行)》规定了保险资管产品包括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的相关信息披露业务。信息披露按照披露范围分为定向披露和非定向披露,按产品存续期间信息披露分为定期披露和临时披露。定期披露包括季报、半年报、年报和其他定期披露。临时信息披露包括重大事项披露和其他事项披露。保险资管产品存续期间,产品管理人应在中保登公司系统中发布披露信息及文件,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委托产品管理人在中保登公司系统中发布披露信息及文件。中保登建设并运营管理信息披露系统,为参与人提供信息披露发布、查询、统计、下载等相关服务,对信息披露进行日常管理,对信息披露内容及文件进行形式审核及事后查验。

资管新规要求建立资产管理产品统一报告制度,金融机构要于每只资产管理产品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报送产品基本信息和起始募集信息;于每月10日前报送存续期募集信息、资产负债信息,于产品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终止信息。保交所和中保登公司也被要求于每月10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报送资产管理产品持有其登记托管的金融工具的信息。

文中注释:

[1]其他金融产品是指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发行,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金融产品。

[2]根据原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产品是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管理人,向投资人发售标准化产品份额,募集资金,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投资人利益运用产品资产进行投资管理的金融工具。产品限于向境内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人发行,包括向单一投资人发行的定向产品和向多个投资人发行的集合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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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 辉

     

合伙人/律 师



贾辉,德恒北京办公室合伙人、律师,一带一路服务机制主席助理,主要执业领域:并购和保险。他曾代表众多中国公司和外资公司参与跨境投资并购活动。贾辉律师同时拥有美国纽约州和中国的律师执业资格。 

邮箱:jiahui@dehe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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