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探索

债务危机的规避及化解方式

2018-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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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知名集团陷入债务危机事件:某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收到控股股东通知,获悉该集团债券未按期兑付。根据公告,此次该集团违约债券共有两只,涉及金额本息总计约30亿元。 


该集团新闻发言人表示,公司今年兑付各项债务本息约90亿元,导致短期兑付压力陡增,流动性不足成为最大的困境。

 此外根据公开可查询途径得知,近日该集团已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约3亿元。


 种种迹象表明该集团资金链断裂,已陷入债务危机。


公司债券违约,从很大程度上会负面影响上市公司的股价,给公司带来巨大的损失。而公司的其他一般性债务违约,在目前我国已经构建的市场主体信用制度下也将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今天我们就从该公司出现的债券违约为例来讨论公司出现债务危机的原因以及拯救债务危机的方式。

 

一、从该集团债务违约事件中想到的公司陷入债务危机的部分原因和结构性优化建议

 

1.务结构对债务违约风险的影响

 

(1)不同融资方式和债务结构对债务违约的影响

 

银行类贷款偏好于国企,民企如要从银行获得贷款则条件比国企更苛刻,优中选优的民企也多数只有在抵押物充分足值,甚至大大超过贷款额度的条件下才能获得银行借款。优质企业发债的融资成本则一般低于银行类借款。因此有条件发行债券的优质民企,首选发行债券进行融资,再匹配银行类贷款,甚至再以向非银行金融机构甚至自然人等非金融机构主体进行融资作为补充。而多数中小民企通常不具备债券融资的条件,同时也无法较多获得银行贷款支持,多选择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民间自然人等主体进行融资,其融资成本一般会达到法律规定的民间借款的最高标准——年息24%。显然,不同的融资方式和融资结构对企业生产经营和债务违约而言影响巨大,因此,做出科学合理的债务结构安排和选择适当的融资方式是企业系统考量和整体决策的重要部分。

 

(2)融资还款期限安排对债务违约的影响

 

该集团债务压力巨大,特别是短期流动性堪忧。截至2018年3月,公司有息债务约337亿元,短期借款约60亿元,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约49亿元。债券余额约133亿元,债券大部分在2018年和2019年到期或到回售期。企业自身偿债能力较弱,如在公司2018年半年报中显示货币资金及未使用授信不足以覆盖短期债务规模。因此,合理的融资还款期限错配对企业流动性保障至关重要。

 

2.企业规模化和发展速率的科学适度决定企业的生命周期

 

作为公司、企业,在金融政策宽松时既需要争取更好的融资资金,但也不是融资越多越好,发展越快越好,不能盲目无序地融资和扩张,否则,在金融政策收紧或企业出现局部经营问题时,就可能面临债务压力而出现资金断裂的致命伤和引起企业的系统风险。企业自身发展时,应保持合理的低融资杠杆和适度的发展规模、发展速率,这样才能走得更稳,更远。

 

3.企业自身抗风险能力

 

此外市场环境,政策变化的影响,也是民营企业陷入债务危机的原因,从该集团旗下地产板块来看,受房地产市场调控影响巨大,市场的些微变化足以对公司产生巨大的影响。因此,夯实企业自身核心竞争能力和造血功能才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根本,而不能过渡依赖融资资金和短期政策投机。

 

二、债务危机的解决之道

 

一旦公司债券违约或被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意味着该公司的信用已经“破产”,外部融资功能将丧失,很难再通过融资途径解决流动资金问题。同时如果公司无法通过自身内部的经营行为在短期内获得大量流动资金,亦或是及时地将公司资产进行变现(一般地企业出现债务违约时经营状况都不会太好,不能通过经营行为获得大量资金。同时根据民营企业的特性,资金杠杆原则都用得比较大,在出现债务危机时一般没有可供变现处置的干净资产)。公司将在短期内面临大规模的债务违约,同时出现的大量债务违约会在全体债权人中传播恐慌情绪,势必出现大量针对债务人公司的诉讼、仲裁。而在诉讼、仲裁等司法途径解决债务问题的过程中对债务公司采取的查封、冻结、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则会进一步限制债务人公司的自主经营能力。此时的债务人公司已经进入到一个恶性循环的过程,以基本无法通过自身的经营、资产变现等来摆脱债务危机,可以及时引入专业的债务危机处理团队能够更好地帮助债务人公司摆脱困境。此类型困境企业可以选择的拯救方式可以是庭外债务重组或破产重整。

 

1.庭外债务重组模式

 

庭外债务重组主要是指公司、企业在面临债务危机、经营困难时,通过与债权人协商的方式对债务及资产进行统一重新安排的措施。此种模式的最大优势在于其债务人不必进入到破产程序当中,并可以在前期将负面影响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可由原管理团队继续经营管理和操盘,原股东和控制人不丧失对企业平台和资产的总体控制。但庭外重组的劣势也较多,一般会出现低效率,高成本及“钳制现象”,无法实现合同加速到期,无法实现及时止息,无法适用“自动冻结制度”,无法实现诉讼保全、执行中止,无法行使“挑拣履行权”,难以实现同类债权统一公平清偿。其中,“钳制现象”指庭外重组过程中,如果采取一致行动对集体有利,但是个人以不合作相威胁从而获取多于其他成员的利益。“自动冻结制度”,是指为债权人之间公平清偿,禁止个别债权人的追讨行为,所有对重整债务人的诉讼或执行等个别追债行为,都无条件中止。“挑拣履行权”指对于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债务人或管理人有权决定继续履行或解除。

 

2.法破产重整模式

 

破产重整是指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护企业继续营业,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使之摆脱困境或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最终走向复兴或采用出售式重整实现变相复兴。

 

根据公开信息显示,目前该集团目前所面临的困难主要是流动性不足,其情况应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关于企业申请破产重整的条件。同时鉴于破产重整制度本身对企业的保护机制,以及社会各方面对破产重整制度的接受程度,该集团可以及时采取进入司法破产重整模式来一揽子解决企业自身业务发展和债务偿还等系统问题,以实现困境企业盘活再生和整体化解企业债务。

 

另外,企业如需要结合庭外债务重组和司法程序内重整的各自优势,还可采取笔者团队在其他项目上成功探索完成的预重整拯救案例经验进行预重整模式拯救,将法庭内程序的不可控因素在法庭外提前锁定,固化,以实现目标可控,效率高,负面影响小的最佳拯救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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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 黎

     

律 师

 


杨黎,德恒重庆办公室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企业拯救与破产等。 

邮箱:cq_yangli@dehenglaw.com

 

声明:

本文由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德恒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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