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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五将加大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诉讼风险

2019-04-29


2019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公司法》司法解释五,事关公司股东权益保护。司法解释共6条,其中涉及关联交易的2条,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上市公司因关联交易而引起的股东诉讼风险大增。我们点评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

(2019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6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4月29日起施行)

法释〔2019〕7号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就股东权益保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释: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合称“关联方”)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上市公司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关联方不得仅以关联交易已经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为由主张免除责任。即亦,关联交易即使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在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按规定发布了公告,虽然程序合法合规,但如果实质上仍然损害了上市公司利益,关联方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不提起诉讼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点评: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关联方不能仅以程序合规为由进行抗辩。上市公司不积极向关联方索赔的,中小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无须事先请求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提出诉讼。


第二条 关联交易合同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公司没有起诉合同相对方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释:

关联交易合同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但上市公司没有积极起诉关联方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点评:

关联交易合同损害了公司利益,存在无效或可撤销情形的,或者即使尚未实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但存在无效或可撤销情形,上市公司应当积极起诉关联方,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否则,中小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无须事先请求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提出诉讼。司法解释实际上将关联交易合同确认无效和撤销纠纷纳入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又称“派生诉讼”)的适用范围。


根据合同法,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合同法,合同可撤销的情形包括: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 董事任期届满前被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有效决议解除职务,其主张解除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董事职务被解除后,因补偿与公司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综合考虑解除的原因、剩余任期、董事薪酬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解释:

股东大会有权随时任免董事,不论董事任期届满与否。董事与上市公司之间对董事津贴有争议的,可以诉讼解决。


点评:

强化股东大会对董事的任意任免权(又称“无因解除”),与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修订)将“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修改为“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的监管思路相同。

职工代表董事(如有)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不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因此不适用该规定。


第四条 分配利润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以公司章程规定的为准。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一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

决议中载明的利润分配完成时间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时间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中关于该时间的规定。

 

解释:

利润分配应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实施完成,股东大会决定的利润分配完成时间不得长于章程规定的时间。


点评:

对上市公司意义不大。对于利润分配的完成时间,上市规则已有强制性规定,即上市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两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事宜。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重大分歧案件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一致以下列方式解决分歧,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公司回购部分股东股份;

(二)其他股东受让部分股东股份;

(三)他人受让部分股东股份;

(四)公司减资;

(五)公司分立;
(六)其他能够解决分歧,恢复公司正常经营,避免公司解散的方式。

 

解释:

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不适用于上市公司本身,但适用于上市公司下属子公司。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29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或者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公司法解释五相关法条

 

第一条相关法条:

《公司法》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条相关法条: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三条相关法条: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修订)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年数】,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四条相关法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三大上市规则条文序号相同)

11.4.5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案后的两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事宜。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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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  波

     

合伙人 / 律 师

 



陈波,德恒上海办公室合伙人、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股权投融资、并购、证券发行上市、公司治理等。

邮箱:chenbo@dehenglaw.com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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