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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俄罗斯的调解制度

2019-06-18


白俄罗斯作为中国“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国家,也是中国在独联体地区重要的经贸合作伙伴,双方政治互信度高,经济互补性强,合作潜力巨大。近年来中白两国围绕“丝绸之路经济带”开展了一系列重要合作,通过在白俄罗斯首都明斯克建立中国在海外最大的工业园区-中白工业园区,带动两国贸易、投资、金融等领域的合作,中白经贸往来迅速发展。根据商务部统计,截止2016年底,中国对白俄罗斯非金融类直接投资4.98亿美元,主要投资项目有家电组装、酒店住宅建设、汽车组装等。但与此同时,随着中白两国贸易往来的繁荣,两国企业之间的纠纷也随之出现,了解白俄罗斯的纠纷解决机制对中国企业赴白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白俄罗斯的调解制度同和解、诉讼和仲裁共同构成了白俄罗斯纠纷解决机制。调解制度是由争议双方认可的调解员,以中立人士身份,协助争议双方了解争议的焦点,探讨双方的利益和诉求,寻求共同接受的解决方案。这与中国的调解制度有很多相似之处,但仍有一定的差异。



一、调解制度的优势


近年来,调解制度越来越受到白俄罗斯本国人民的青睐。越来越多的大型企业(麦当劳、三星、摩托罗拉、苹果等)选择通过调节机制来解决纠纷。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通常会以“胜诉”或“败诉”为结果,往往会加剧双方当事人之间关系的紧张,不利于双方利益的可持续发展。而调解制度则是双方通过进一步的交流和沟通,对争议问题寻找共同的解决办法,考虑争议双方的利益诉求,最终取得双赢的结果。双方最终达成的调解协议本质上是一种互惠协议,通过调解程序解决纠纷,双方仍可继续保持商业伙伴关系,有利于争议双方的长远利益。同时,调解制度可以减轻争议双方的心理压力和经济负担。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通常会耗费更多的时间和经历,不利于当事人的生产活动,通过调解机制解决的争议则必须在六个月之内完结。除此之外,调解制度还具有保密程度高、效率高、低成本等诸多优点。

白俄罗斯共和国的调解活动,始于白俄罗斯最高经济法院于2011年3月至2012年6月开展的“诉讼外解决经济纠纷”的示范项目。为了进行该项目,白俄罗斯最高经济法院对11位毕业于圣彼得堡国立大学的调解员进行调解培训,并经最高经济法院推荐列入调解员名单。在该示范项目进行期间,共调解了一百多起纠纷,其中50%的纠纷签署了调解协议,92%的调解协议被自愿履行。到目前为止,经司法部正式确认的调解中心和调解培训中心各有三家,具备调解员资格证的调解员共有486人。目前,在白俄罗斯每年约有五百起纠纷被调解,其中85%的调解协议被自愿履行。可见,调解作为新型纠纷解决机制,在白俄罗斯已被广泛适用。

二、调解制度的主体


根据白俄罗斯《调解法》第二条规定,调解用于解决因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纠纷,包括企业的经济纠纷、劳动纠纷、家庭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等。调解程序的参加人通常为争议双方和调解员,但为了调解程序的顺利进行,争议双方可经协商一致,吸收第三人参加调解程序,以保证调解程序顺利高效地进行


1.调解员


调解员是调解机制的中立第三方,掌管着整个调节活动的进程,为争议双方提供表达诉求的机会,监督整个调节进程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为双方的谈判创造有力的条件。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调解法》的规定,调解员有权查阅争议材料,研究双方提交的文件,提议双方提交补充文件,协调争议双方交换文件材料等。调解员应自始至终保持中立原则,不得偏袒任意一方,亦不得代表任意一方。

白俄罗斯共和国《调解法》对调解员的任职资格做出了一定的要求,担任调解员应当具备法学或其他学科的高等学历,同时,需要接受司法部规定的调解培训,或具有和解人员的工作经验,并经调解问题评定委员会的决定,由司法部颁发调解人员资格证。白俄罗斯国家公职人员、法院工作人员、检察院工作人员、白俄罗斯共和国调查委员会职员、公证处工作人员等不得担任调解员,争议双方亦可在调解协议中增加对调解员的要求。获得调解员资格证的人员应在调解员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并录入其相关信息。

2.调解组织


为了保证调解员顺利进行调解活动,可设立专门的调解组织,调解组织可作为非商业组织以机构或法人独立部门的形式设立。调解组织亦需要在白俄罗斯司法部调解组织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并将调解组织名称、法人名称(以法人独立部门形式设立)、地址等信息录入其中。调解组织应当具有调解章程,在对调解章程进行变更或补充时,应当向司法部提交国家登记申请。


3.调解协议


为适用调解程序,争议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适用调解程序的协议,如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包含适用调解程序的条款,或双方通过电子邮件等电子联系方式,明确表示双方愿意适用调解程序解决纠纷,争议一方均可向调解员提出调解申请。自然人和法人均可通过签署调解协议解决纠纷,但双方代表签订适用调解程序的协议时,需要在授权委托书中单独列明授权其签署该协议的条款。

适应调解程序的协议应当包含调解员的信息、进行调节的期限和地点、调解员的报酬等其他双方达成的条款。双方可通过协商对调解程序作出变更,亦可协商不再适用调解程序。同时,调解协议的签订并不影响双方向法院或仲裁法院起诉。并且,双方签订适用调解程序的协议将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止期间为适用调解程序的协议签订之日至调解程序结束之日,调解程序持续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双方通过调解程序达成一致后应当签署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规定或损害第三人利益。双方在签署调解协议时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双方亦可在调解协议中规定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后果。


4.调解协议的履行


争议双方基于自愿原则履行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同时,白俄罗斯共和国立法也规定了可以强制执行调解协议的情形。双方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为和解协议,可以强制执行。或者经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经济程序法》中和解协议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通过向经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令的方式,要求强制执行调解协议。申请的形式应当符合经济程序法的规定。经济法院自收到强制执行申请之日起,应在一个月之内对该申请进行审理,并做出是否颁发强制执行令的决定。


白俄罗斯共和国共出台了《调解法》、《为调解制度发展问题对白俄罗斯共和国部分法典进行发展和变更》、《调解员资格证颁发与中止的规定》、《落实白俄罗斯共和国调解法的决定》、《调解程序规范》、《关于调解领域的培训问题》、《将调解员和保证调解活动的调解组织录入登记簿的程序》等法律法规来完善和规范调解制度。可见,在白俄罗斯共和国调解制度已经形成了一个十分完备的体系,从调解员的选任到调解协议的执行,均有法律法规的保障。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大型企业选择调解程序解决纠纷也证明了这一点,可见调解制度在白俄罗斯乃至全世界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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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振利

合伙人 / 律师

 


张振利,德恒北京办公室合伙人、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俄语地区(俄罗斯、中亚等)投资贸易、争议解决法律服务等,工作语言:中文、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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