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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电商“一件代发”模式下《食品经营许可证》怎么“办”?

2019-06-19


前沿

2019年1月1日起,《电子商务法》(主席令第7号)正式施行,浙江湖州、义乌、安徽淮北等地,已有微商、电商平台未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及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被依法予以立案查处,责令改正并对其处以罚款。

 

自2017年国家明确鼓励培育社交新一代电子商务平台(《关于进一步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持续释放内需潜力的指导意见》(国发[2017]40号))起,拼多多、云集、环球捕手等新兴社交电商平台飞速崛起,食品俨然成为其分享销售的重要类别。为降低社交电商经营者的经营成本,加快商品流通效率、节约社会资源,“一件代发”模式(详见下文)应运而生。


社交电商“一件代发”模式下《食品经营许可证》将何去何从?新业态下,社交电商经营者又应怎么办理食品经营许可?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详见下文),从事食品销售,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应当在电商平台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相关信息(京东、淘宝等均已实行),并未对社交电商“一件代发”模式进行例外规定。同时,经营者无线下实体经营地址,亦无货物仓储地址,但目前办理食品经营许可仍实行“一证一照”、“一址一照”制度,如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成为制约食品行业社交电商发展的重要瓶颈。

本文在梳理社交电商食品经营许可的现行监管要求及合规痛点的基础上,分析并介绍各地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变通实践,为新时代社交电商“一件代发”模式下食品经营许可的办理提供参考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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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所称“一件代发”模式(仅限经销模式,代理模式非本文讨论范围)系指社交电商经营者委托厂商/供货商依据交易订单将货物发送至终端消费者,在终端消费者确认收货的瞬间,货物完成了法律意义上的两次所有权转移,即从供货商转移至社交电商经营者,再由社交电商经营者转移至终端消费者,详见下图。在整个过程中,社交电商经营者无需自己实际囤货,亦不会直接接触到商品实物。

 

一、社交电商食品经营许可的现行监管要求及合规痛点

 

经检索,我国目前法律框架下,对社交电商食品经营许可的监管要求主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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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电商“一件代发”模式以法律意义上的“先进货、再卖货”代替线下货物实际的运输流转,但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未因其销售者不直接接触食品,亦无线下实体仓储而对其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所需提交的健康证明、贮存场所平面布局图与外设食品贮存场所的租赁协议有例外规定。


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合规运营,社交电商经营者只得支付额外成本线下租赁“名义仓库”并办理健康证明以满足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核要求,该行为纯粹成为了应付审核的“形象工程”,亦未满足目前监管体系下核发该证的实质要求,由此,社交电商“一件代发”模式下的仓储问题就成为了社交电商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一大痛点。

 

二、社交电商食品经营许可的实践变通与分析

 

随着“简政放权”改革的努力推进,大市场监管局面的逐步形成,“一网通”、“一码通”、“互联网+许可+监管”的不断深入,针对社交电商办理食品经营许可,部分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采取了些许变通实践。


(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一地一证”

 

社交电商平台的一大特点便在于利用社交平台快速吸引大量用户流量并实现流量变现。受制于《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关于“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的规定,食品社交电商经营者需就其各个新增经营网点分别申请食品经营许可,从而难以在短期内快速扩张。


为破解“一地一证”制度对食品经营企业快速扩张的阻碍,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率先探索实施“一证多址”改革。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4月28日签署的《推动改革创新,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合作备忘录》,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将支持长宁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对经营模式统一、装修标准统一、商品配送统一、食品安全可控的“互联网+”食品经营业态开展食品经营许可“一证多址”登记改革。


(二)关于异地仓库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允许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并应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仓库具体地址。然而,实践中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于属地监管检查的便利要求社交电商经营者设置本地仓库。


根据笔者在实务中的沟通了解,上海市、江苏省某地区存在向限定园区内设置虚拟仓库的社交电商经营者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实践尝试;浙江省某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异地仓储并不会影响到《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办理。


(三)关于“固定的食品经营场所”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的要求,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食品经营场所。而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注[2018]236号)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允许其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


若免除“一件代发”模式下申请者对于“固定食品经营场所”的要求,容易造成《食品经营许可证》用途监管的疏漏,实践中可考虑借鉴前述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进行登记的方式,并在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显著位置标注“(仅限于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从而达到限制用途的目的,同时由平台来依据订单与发货的情况监管“一件代发”的实施,确保食品从有资质的厂商/供货商直接运输至终端消费者。

 

三、结语

 

笔者认为,现行食品安全监管规定关于食品经营场所和仓储的要求,本质在于确保食品健康安全。然而,“一件代发”模式下,食品是从生产厂商/供货商仓库直接发出至消费者,未从社交电商经营者处实际流转,系纯粹的网络经销行为,无设置食品经营场所及仓库的实质必要。食品监管部门应根据社交电商自身特点制定与其匹配的监管措施,而不应机械要求社交电商经营者适用对实体食品经营企业的监管要求。


我们欣喜地看到上海等地方政府部门已在食品经营许可监管改革方面作出了积极有益的尝试,但对于解决社交电商在目前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方面的困境仍有一定的差距。我们希冀食品监管部门未来能够在食品经营场所、食品仓库等方面进一步放宽对社交电商经营者的限制,为社交电商的蓬勃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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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亚平

     

业务合伙人 / 律 师

 


高亚平,德恒上海办公室业务合伙人、律师,德恒上海税法业务中心负责人之一;专注于税务筹划、境内外上市与并购重组,擅长于社交电商税务筹划、投融资与平台合规运营相关法律服务,是国内最早从事社交电商、共享经济及平台内经营者合规运营及税务筹划法律服务的律师。

邮箱:vera.gao@dehe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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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梦

     

律师助理

 


周 梦,德恒上海办公室律师助理;专注于社交电商平台税务筹划、投融资与平台合规运营相关法律服务,曾为多家社交电商平台提供企业合规风控、股权架构设计与投融资等相关法律服务。

邮箱:zhoumeng@dehenglaw.com

 

声明:

本文由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德恒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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