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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供应商入股拟IPO企业的法律分析

2019-10-10


前言
在抱团打天下的市场环境下,拟IPO企业在上市前引入重要客户/供应商成为股东,是希望绑定客户/供应商形成利益共同体,对于客户/供应商而言也希望可以借此分享发行人上市后资本市场带来的收益。因此,拟IPO企业引入客户/供应商入股具有一定的现实需求,也符合各方的商业利益。但客户/供应商入股拟IPO企业是个非常敏感的问题,也是上市审核关注的重点。如何既考虑各方的利益诉求,又符合上市审核的要求,是上市中介机构无法回避的问题。现根据上市审核的案例分析,和大家分享一些体会。


一、客户/供应商入股拟IPO企业,证监会的主要关注点


拟IPO企业的客户/供应商成为拟上市公司的股东后,可能被认定为关联方,其和拟IPO企业的交易随之构成关联交易。对于关联交易的核查,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审核目的,重点关注发行人是否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据此,证监会在审核时主要关注点如下:

1. 客户/供应商入股的原因、是否具有商业合理性及入股价格公允性;

2. 发行人对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重大依赖、是否影响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

3.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真实性、必要性;是否实现最终销售;向关联方销售产生的收入、毛利、净利润占比以及对发行人业绩的影响;

4.客户/供应商直接、间接持股比例不足5%,从而不认定为关联方或不比照关联方披露,是否存在故意规避关联方认定的情形;

5. 发行人内部治理是否完善、内部控制是否健全、信息披露是否完整。


二、发行人与持股低于5%客户/供应商的交易应比照关联交易披露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企业或自然人应认定为关联方。经检索相关案例,发行人在上市前引入客户/供应商入股更倾向于将持股比例控制在5%以下。如朗进科技在申报前将第一大客户“中车”关联方“中车同方”持股比例从10%下降至4%;华达新材二次申报时,将原彩色涂板层业务第一大客户持有发行人子公司25%股份全部转移,并将彩色涂板层业务第一大客户持发行人2.15%的股权全部清除。


虽然大部分拟IPO企业引入客户/供应商持股一般会将持股比例控制在5%以下,但是基本比照关联方披露。如“青岛日辰”的主要客户圣农食品,参股发行人4%股份比照关联方披露;“扬瑞新型”第一大客户奥瑞金通过子公司鸿晖新材受让发行人4.9%的股份,被反馈是否存在故意规避关联方认定;“墨迹风云”主要客户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其关联方深圳市腾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持有发行人4.95%股权的北京创新认缴比例为44%的合伙人(腾讯实际持股比例2.178%),被反馈未将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比照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进行披露的原因及合理性。因此,依照实质重于形式及审慎性原则,发行人与持股5%以下客户/供应商的交易应比照关联交易披露。


三、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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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综上,笔者认为,证监会考量拟IPO企业引入客户/供应商入股,静态来看,与入股的客户/供应商交易产生的收入、成本费用或利润总额占发行人相应指标高的(如达到30%)容忍度较低;动态来看,对于报告期内,与入股客户/供应商金额比例持续上升的容忍度低,金额比例持续下降的,容忍度高;对于历史上已存在且保持长期采购、供货关系的已入股的客户/供应商,容忍度高,对突击入股的客户/供应商,容忍度低;对出于行业惯例、公司发展战略考虑的战略性客户/供应商入股行为容忍度高,对仅仅为了提升短期收益、业绩的入股行为容忍度低。


据此,若拟IPO企业引入客户持股能充分论证入股原因、销售的真实性、是否故意规避关联方认定、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等问题,并不会构成IPO实质性障碍,但持股比例尽量控制在5%以下。若IPO企业规模不大,建议慎重考虑。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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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雪华

                             

律师

 

何雪华,德恒深圳办公室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企业国内外上市、并购重组、债券发行及投融资。

邮箱:hexh@dehenglaw.com

 

本文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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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 洪

                             

合伙人/律 师

 

浦 洪,德恒深圳办公室管委会成员、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境内外上市、并购重组、债券发行及企业投融资。

邮箱:puhong@dehenglaw.com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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