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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肺炎疫情,海外机构如何对华开展物资援助?

2020-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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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简称“肺炎疫情”)的持续发酵,湖北省武汉市及其他许多地方的医院、企业出现医疗物资短缺的情况。为抗击肺炎疫情,许多外国机构及海外人士希望对华开展物资援助。据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介绍,“截至2月2日中午,韩国、日本、英国、法国、土耳其、巴基斯坦、哈萨克斯坦、匈牙利、伊朗、白俄罗斯、印度尼西亚等11国和联合国儿基会向中方捐助的疫情防控物资已运抵中国。此外,一些国家各界友好人士也纷纷主动通过各种方式对中国抗击疫情表示支持”[1]。本文将就海外机构开展对华物资援助的相关法律法规、援助的条件及程序进行梳理。


一、肺炎疫情与海外援助


(一)本次肺炎疫情在法律上如何定性?


此次肺炎疫情爆发突然且蔓延迅速。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2],并采取甲类传染病[3]的预防、控制措施,同时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4]管理。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此次疫情属于突发公共事件中的公共卫生事件[5]


2020年1月30日,世卫组织总干事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召集的突发事件委员会发布第二次会议的声明,同意将本次疫情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ublic Health Emergency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 简称“PHEIC”),但不建议其他国家实施任何旅行或贸易限制。[6]


(二)海外援助涉及哪些法律法规?


中国政府和法律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为抗击肺炎疫情向中国进行捐赠和援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适用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情形,包括接受捐赠和受赠的主体、程序、对捐赠财产的管理及相关法律责任等。在捐赠物资的进口环节中,外国机构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由于医疗物资的特殊性,外国机构在进行对华援助时还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捐赠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保障捐赠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


二、接受海外援助的主体、程序和相关条件


(一)哪些是可以接受海外捐赠的主体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九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如境外捐赠人要求政府作为受赠人,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并依法对捐赠财产进行管理,也可以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但不能作为受益对象。另根据民政部2008年发布的《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对于境外救灾捐赠,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境外对中央政府的救灾捐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境外对地方政府的救灾捐赠。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接受境外救灾捐赠,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7]


如捐赠物资为药品或医疗器械,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捐赠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工作的通知》,接受药品、医疗器械的受赠人应为灾区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受赠机构或省级以上民政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华慈善总会及其各省级以上分支机构。[8]


2020年2月1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针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无明确受赠人的捐赠进口物资,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或中国癌症基金会作为受赠人接收。


(二)用于援助的医疗物资应具备哪些条件


捐赠境内生产的药品,必须是经国家局批准生产、获得批准文号且符合质量标准的品种,有效期限距失效日期必须在6个月以上。捐赠境内生产的医疗器械应是经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生产,获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且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其中,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有效期限距失效日期必须在6个月以上。[9]


捐赠境外生产的药品,应为我国药品标准收载或我国已批准注册的品种,以及国际上通用药典收载、在注册国合法生产并上市且符合质量标准的品种(未经我国批准注册的生物制品除外)。捐赠境外生产的医疗器械应为已获得《进口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或已经外国政府部门批准上市且质量合格的产品。[10]


(三)海外捐赠的程序如何进行


依据《公益事业捐赠法》及《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医疗物资的捐赠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入境手续,受赠人应做好物资的登记、验收管理并接受监督。捐赠程序如下:


1.订立捐赠协议(如有)


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11]


2.办理入境手续


境外捐赠人捐赠的财产,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捐赠实行许可证管理的物品,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申领手续,海关凭许可证验放、监管。华侨向境内捐赠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以协助办理有关入境手续,为捐赠人实施捐赠项目提供帮助。[12]


为方便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的快速顺利通关,2020年1月25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要求全力保障进口药品、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治器械等防控物资快速通关,各直属海关相关通关现场设立进口捐赠物资快速通关专门受理窗口和绿色通道,实施快速验放。紧急情况下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用于防控疫情的涉及国家进口药品管理准许证的医用物资,海关可凭医药主管部门的证明先予放行,后补办相关手续。


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13]2020年2月1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除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还免征消费税。2020年1月25日,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明确对于《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所列有关物资,紧急情况下海关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减免税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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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海关关于疫情防控和治疗的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14]


3.受赠人出具收据并登记


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15] 2016年2月14日,财政部和民政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并从事公益事业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可以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4.捐赠物资的验收


捐赠人应当对捐赠的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负责,在捐赠时须向受赠人提供产品清单和检验报告。[16]受赠人应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提交受赠产品清单(包括: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进口口岸等);应对受赠药品、医疗器械建立质量验收制度,由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对受赠药品、医疗器械进行质量验收,必要时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分发。[17]


5.捐赠物资的管理和监督


受赠机构应当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第三章的规定使用和管理捐赠物资并接受监督。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18]


针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中,民政部可以统一分配、调拨全国救灾捐赠款物。[19]对捐赠人指定救灾捐赠款物用途或者受援地区的,应当按照捐赠人意愿使用。在捐赠款物过于集中同一地方的情况下,经捐赠人书面同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调剂分配。[20]


对灾区不适用的境外救灾捐赠物资,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变卖。变卖救灾捐赠物资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一般应当采取公开拍卖方式。变卖救灾捐赠物资所得款必须作为救灾捐赠款管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21]


— 本文参考 —

[1]“外交部:已获11国捐助物资最急需医用口罩防护服护目镜等”,2020年02月03日,来源于财新网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3条规定: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3条规定: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3条:检疫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传染病。

[5]《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第1.3条第(3)项: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6]“关于2019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国际卫生条例(2005)》突发事件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的声明”,2020年1月30日,载于世界卫生组织网站

[7]《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8]《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捐赠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工作的通知》第五条。

[9]《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捐赠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

[10]《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捐赠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二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五条。

[13]《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第二条。

[14]载于http://wuhan.customs.gov.cn/wuhan_customs/506378/506379/2851956/index.html,最后一次浏览于2020年2月4日。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六条。

[1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捐赠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工作的通知》第四条。

[1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捐赠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工作的通知》第五条第二款。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一条。

[19]《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20]《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21]《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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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 辉   

                                             

合伙人 / 律 师

 


                       

贾辉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并购和保险。贾辉先生持有美国纽约大学法学院和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律硕士学历,并同时拥有美国纽约州和中国的律师执业资格。贾辉律师是商务部国际投资法律事务入库律师,还兼任一带一路服务机制主席助理,新能源海外发展联盟副秘书长,北京律师协会保险委员会委员,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首席律师顾问团代表,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法律合规委员会委员。                        

邮箱:jiahui@dehe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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鞠 光

                                                     

律师助理

 


                               

鞠 光,德恒北京办公室律师助理;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理学硕士、香港城市大学法学硕士;主要执业领域为跨境投资并购。

邮箱:juguang@dehe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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