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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仲裁申请撤裁案件的典型案例

——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贸仲仲裁裁决案

2020-02-11


一、案件概况


申请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最大的保险公司之一)

被申请人: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四大AMC之一)


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作出的[201X]中国贸仲京裁字第XX号裁决书(以下简称仲裁裁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具体为:


1.仲裁员无视案件事实与法律,枉法裁决。(1)XX银行在受让保险赔偿受益权时未取得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书面同意,因此XX银行并未取得赔偿受益权,因此在向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债权时,也无权将赔偿受益权转让给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无权向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索赔;(2)本案中被保险人与交易对象之间的债款是存在争议的,该争议并未由仲裁机构或法院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因此本案的保险事故并未真实发生,理赔的前提不存在;(3)本案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同在贸仲的与本案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相同的案件,仲裁庭作出的裁决是认定受让公司无索赔请求权,与本案裁决结果完全不同。


2.仲裁程序违反法律规定。(1)在仲裁的过程中,仲裁庭向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调查取证函,由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去调查相关的情况。这种调查方式是创设性的新方法,与仲裁法和仲裁规则中关于调查取证的规定相违背,应当认定为程序违法;(2)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仲裁程序中的委托代理人是贸仲的仲裁员,该行为违反《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且仲裁员与该委托代理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3.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的证据。案涉的交易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这些发票是进行了抵扣还是由开具发票的公司核销的事实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是知情的,而且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也应当知道本案交易是否真实发生,关于这些情况的证据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均未向仲裁庭提交,影响裁决的公正性。综上,请求法院撤销贸仲作出的仲裁裁决。


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称,


1.本案不存在仲裁员枉法裁决的情形,也不存在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贸仲无权仲裁的情形。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案件与本案情况不同,不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另外,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受让了保险标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保险标的是可以转让的,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索赔;


2.仲裁程序未违反法定程序,贸仲的仲裁员能够担任仲裁案件的代理人。2016年11月1日施行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律师不得担任在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担任仲裁员的案件的代理人。曾经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不得承办与本人担任仲裁员办理过的案件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也明确答复律师担任仲裁员执业限制问题应以2016年11月1日施行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为准。因此,本案中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代理人虽身为贸仲的仲裁员,但无利益冲突,可以担任委托代理人。另外,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本案的仲裁员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且在仲裁过程中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也未提出过要求仲裁员回避的申请;


3.调查取证函是在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仲裁庭提出申请调取证据的情况下,仲裁庭向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而不是贸仲主动去调查取证。且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调取证据是在仲裁开庭的过程中直接申请的,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此并未提出任何异议;


4.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并未隐瞒任何证据,调取的证据也并非案件的关键证据。因此,本案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规定的情形,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应当被驳回。


二、法院归纳的本案申请人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


法院认为本案申请人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主要有三点:

1.仲裁员无视案件事实与法律,枉法裁决,且本案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形;

2.仲裁程序违反法律规定。(1)仲裁庭向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调查取证函,与仲裁法和仲裁规则中关于调查取证的规定相违背,应当认定为程序违法。(2)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仲裁程序中的委托代理人是贸仲的仲裁员,应当回避;

3.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的证据。


三、法院裁判


针对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述撤销仲裁裁决理由,法院分析认定如下:


首先,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并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实仲裁员存在枉法裁决的具体情形,其所称“同案不同判”问题属仲裁庭就仲裁案件实体内容的认定和处理,不属于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故在此本院不予审查。


其次,证据调取的具体方式属仲裁庭职权范围,且非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所禁止,故不构成程序违法。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是贸仲仲裁员,未违反《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亦不构成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


再次,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称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的证据,但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加以证实,不予采信。


法院裁定驳回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四、本案的若干启示


1.应重视对申请撤裁案件的应对。


一些当事人收到对自己不利的仲裁裁决后,往往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撤裁。若法院认为案件案情相对比较复杂,会召开听证。对方当事人应积极应对,针对撤裁申请所提出的事实和理由,展开答辩。


2.法院对国内仲裁裁决的申请撤裁,主要审查是否存在程序问题,对实体问题一般并不涉及。


《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修改后,对国内仲裁裁决的申请撤裁,审查法院关注的是仲裁中是否存在程序问题,对实体问题并不会做实质审查。


3.在仲裁机构担任仲裁员的人士可以担任该仲裁机构案件代理人。


2016年11月1日施行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律师不得担任在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担任仲裁员的案件的代理人。曾经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不得承办与本人担任仲裁员办理过的案件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该规定已覆盖之前不一致的相关规定。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在给山东省司法厅的函件中也明确答复律师担任仲裁员执业限制问题应以2016年11月1日施行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为准。故在仲裁机构担任仲裁员的人士可以担任该仲裁机构案件代理人,该问题已得到明确。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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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加宁

                                                                     

合伙人/律 师

 

黄加宁,德恒杭州办公室管委会成员、法学博士。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主要执业领域为金融、公司与资本市场、争议解决。

邮箱:huangjn@dehenglaw.com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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