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探索

增值电信资质对外资股权收购方式的影响

2020-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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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互联网金融创新层出不穷,包括网络借贷、互联网消费金融、互联网保险等,且随着我国对外资的开放力度不断加大,越来越多的外商投资者试图进军中国的互联网金融行业以谋求共同发展的机遇。但外资在投身互联网金融行业之前需关注到互联网金融行业特殊的监管环境。


一、互联网金融与增值电信资质紧密相连


鉴于互联网金融的属性,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公司大概率需取得电信业务相关的资质许可,尤其是增值电信业务许可。例如从事电子商务的公司需取得在线数据交易与处理(仅限电子商务)的许可,从事信息检索查询服务的公司(例如百度)需取得信息服务业务许可。


以下为我们随机抽取的三家金融科技公司持有增值电信资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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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资质资料来源于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系统。


蚂蚁金服(致力于为小微企业和消费者提供普惠金融服务);金融壹账通(面向金融机构提供商业科技云服务);银联商务(专门从事线下、互联网以及移动支付的综合支付与信息服务机构)。


据此,外资在投资细分行业之前需关注到细分领域特殊电信资质许可的问题。


二、增值电信业务对外资股权投资的诸多限制


1.持股比例全面放开的领域相对有限

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0%(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类、呼叫中心除外)。据此,增值电信全面放开的领域相对有限,大家耳熟能详的ICP证,外资在投资持有ICP证的公司时股权比例是不能超过50%。


2.外方投资者需具备增值电信业务运营经验

另根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经验电信业务审批服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可知,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但截至目前,工信部并未颁布任何关于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的细化标准。


3. 工信部审批

若涉及到外方股权投资境内电信企业,该项审批不归省级通信管理局审批,需至工信部审批,原则上走含外资成分(已取得商务部审批证书)程序。


例外情形:


(1)根据《关于境外直接上市的境内企业申请经营电信业务适用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09〕第71号文),境外直接上市的境内企业及其子公司、境内B股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申请经营电信业务,如该企业外资股份比例低于10%(不含10%),且单一最大股东为中方投资者,适用内资审批程序。


(2)根据信息通信业务受理中心2018年12月在北京的现场培训得知,如果外资持股比例未超过1%(不含1%),可以走含外资成分(适用内资审批程序)。


三、如何计算外资持股比例


1.应对申请企业股东进行层层追溯,直至追溯至某级股东不含外资成分。


2.若外方投资者为申请企业一级股东,直接填写其对申请公司的出资比例;若外方投资者为申请企业二级及以上股东,需层层相乘每级股东的持股比率,折算出外方投资者对申请企业的出资比例。


3. 外方投资者合计持有比例必须符合开放比例。


随附《外商投资经验电信业务审批服务指南》颁布的中、外方投资者确认示例图:


中方投资者为M公司、F公司A股其他流通股、G公司、C自然人、D公司;外方投资者为A公司、E自然人、I公司、L公司。并且中外方投资者出资比例之和应为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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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议


综上,对于不具备增值电信业务领域运营经验的外方投资者,除前述例外情形外,若拟持有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内资互联网金融公司股权,外方投资者最终的持股比例应低于1%。如外方投资者经综合评估后认为1%的比例过低,外方投资者只能采取协议控制等替代方式与前述互联网金融公司开展合作。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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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秀丽

     

合伙人 / 律 师

 


毕秀丽,德恒北京办公室合伙人、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境内外上市、并购、重组、私募融资、境内外发债等。

邮箱:bixl@dehe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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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天虹

     

律师

 


方天虹,德恒北京办公室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境内外上市、境内外发债、投融资、债券、重组业务等。

邮箱:fangth@dehe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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