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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注册制改革系列规则解读之(十)

—《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0-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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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7日,为顺利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根据中国证监会《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起草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上市委办法》”),以保障创业板上市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市委”)规范高效运行,提高上市委的工作质量与透明度。


《上市委办法》共六章五十一条,包括了总则、人员组成与任期、职责、上市委会议、上市委工作纪律与监督管理、附则六个部分。本文对其主要内容解读和梳理如下:


一、审核工作与总体要求


《上市委办法》在总则部分对上市委审核工作、独立性、工作形式等作出了规定,主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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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员组成、聘任条件与程序


(一)上市委的组成及人数


《上市委办法》第二章规定了委员的组成、人数、聘任条件、聘任和解聘机制、任期和换届等。根据《上市委办法》,创业板上市委由不超过60名成员组成(深交所可以根据需要对上市委委员人数和人员构成进行调整),包括所外专家和深交所相关专业人员。


(二)选聘及解聘条件


基于上市委委员的工作性质和特点,选聘的委员须符合公正廉洁、具有专业知识、无违法违规记录等条件。若上市委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违反纪律、未勤勉尽责、两次以上无故不参加会议等情形之一的,则深交所即予解聘,且对上市委委员的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在对上市委委员解聘后,深交所将及时选聘新的上市委委员。


(三)选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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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任期与换届


上市委委员每届任期二年,可以连任,但最长不超过两届。在委员任期届满后,深交所予以续聘或者更换。深交所根据需要可以调整委员每届任期年限和连续任职期限。


三、上市委及委员的职责、回避制度


《上市委办法》第三章对上市委职责、委员履职要求、出席会议要求、回避制度、秘书处职责等作出了规定。


(一)上市委职责定位


上市委职责为审议、咨询、复审,主要包括对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以及申请文件进行审议,对发行人提出异议的深交所不予受理、终止审核决定进行复审,对审核机构咨询事项提出咨询意见,讨论上市委年度工作等。


(二)上市委委员履职要求


《上市委办法》强调委员应当勤勉、独立、客观、公正履职,要求委员签署并遵守履职承诺,接受深交所考核监督等。此外,《上市委办法》要求上市委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出席。上市委委员因回避、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提前通知上市委秘书处。深交所可根据情况对参会委员或会议安排等做相应调整。


(三)委员履职回避


1.委员回避的情形

为保障上市委委员公正履职,《上市委办法》规定了6种可能产生利害冲突或影响委员公正履职的情形,并要求委员主动回避,具体情况包括:


(1)上市委委员或者其亲属近两年内担任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上市委委员或者其亲属、上市委委员所在工作单位与发行人、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存在股权关系,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

(3)上市委委员或者其亲属、上市委委员所在工作单位近两年内为发行人提供保荐、承销、审计、评估、法律、咨询等服务,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

(4)上市委委员或者其亲属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与发行人存在行业竞争关系,或者与发行人、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有利害关系,经认定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

(5)上市委会议召开前,与发行人、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过接触,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

(6)深交所认定的可能产生利害冲突或者上市委委员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其中,前述“亲属”,包括上市委委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


2.委员回避的类型

(1)申请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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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深交所决定回避


上市委委员、发行人、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深交所提交有关回避申请,但上市委委员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深交所可以决定相关委员回避。


3.委员回避的后续处理

因回避或者缺席导致参会委员人数不符合规定的,深交所将安排其他委员参加会议,并及时公告;难以及时安排其他委员参加会议的,深交所可以取消该次审议会议。


(四)上市委秘书处


深交所设立上市委秘书处作为上市委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上市委审议会议的统筹安排、会场秩序、会议记录以及其他有关上市委的具体事务,保障上市委的日常运作。


四、审议会议的召开程序、合议机制与重大事项处理


上市委以召开审议会议的形式履行职责,包含组织、召开、审议、问询、合议意见形成等工作程序,审议会议由会议召集人组织委员发表意见和讨论,主持形成合议意见。


(一)会前组织工作


1.会议时间及参会委员的确定

深交所根据发行上市审核工作进度,安排上市委审议会议,确定会议召开时间。


上市委审议会议由5名委员参加,其中法律、会计专家至少各一名。会议召开前,深交所依照公平公正的原则抽选参会委员。抽选的委员因回避等事由无法参会的,可以抽选其他委员补足。


2.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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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问询问题提交与通知

(1)拟参会委员审议会议资料,并应当于审议会议召开四个工作日前,将拟提问询问题提交上市委秘书处。

(2)上市委秘书处应当于审议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前,将问询问题告知发行人及其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


4. 禁止接触与干扰

审议会议召开前,参会委员不得私自与本次审议事项相关的发行人、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或者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接触。


发行人、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以不正当手段影响上市委委员的专业判断,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上市委委员审议。


(二)会议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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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议合议机制


上市委审议会议采用合议制,召集人组织委员围绕审核报告内容和初步审核意见充分讨论,发表明确的审议意见,召集人根据讨论情况对委员意见进行提炼总结,经合议,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审议意见。


(四)审议意见处理


上市委审议意见分为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以及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两类。


对于符合条件和要求的,深交所结合审议意见,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及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并通知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对于不符合条件和要求的,深交所结合审核意见,作出终止审核的决定。


对于重组上市的,上市委审议意见为同意重组上市的,深交所结合审议意见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同意重组上市的审核意见,不涉及股份发行的,深交所作出同意重组上市的决定。上市委审议意见为不同意重组上市的,深交所作出终止审核的决定。


认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或者同意重组上市,但要求补充披露、核查的,相关主体落实完毕后无须再提请上市委审议。


(五)重大事项处理


重大事项是指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或者是否符合重组上市条件、信息披露要求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1.审议会议召开前发生对发行人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深交所可以取消该次审议会议,并在上述事项处理完毕后再行召开审议会议;

2.审议会议过程中发现发行人存在尚待核实的重大问题、无法形成审议意见的,经会议合议,上市委可以对该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暂缓审议,暂缓审议时间不超过二个月;再次审议时仍由原委员审议,原委员无法参会的,应当向深交所提出书面申请,深交所另行安排委员进行审议。对于同一发行人提出的同一发行上市申请,只能暂缓审议一次。

3.上市委审议会议后至上市交易前发生重大事项的,经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重新审核后,可以再次提请上市委审议。


五、复审会议、咨询会议和全体会议


(一)复审会议


发行人对深交所不予受理、终止审核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相关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深交所申请复审,深交所收到复审申请后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召开复审会议。复审会议的参会委员人数、组成要求、会议程序等与审议会议相同。对终止审核决定进行复审的,原审议委员不得参加复审会议。上市委秘书处应当于复审会议召开五个工作日前,将发行人的复审申请、深交所作出的相关决定以及申请文件等相关材料以电子文档形式发送给参会委员,并通知发行人及其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


复审会议认为申请复审理由成立的,深交所作出予以受理或重新审核的决定;复审会议认为申请复审理由不成立的,深交所维持原决定,并通知发行人及其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深交所于会议结束当日,在深交所网站公布复审结果。


(二)咨询会议与全体会议


深交所不定期召开咨询会议,对深交所审核机构提交咨询的事项进行讨论。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对上市委工作计划、总结等进行讨论。


六、上市委工作纪律与监督管理


《上市委办法》第五章对上市委委员履职纪律、监督措施等作出了规定,要求委员按时参会、保守秘密、廉洁自律、独立客观公正发表意见、内幕交易禁止等。深交所建立上市委委员考核监督与举报监督机制,可以对涉嫌违反规定的委员进行调查,并可对委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或者予以解聘,如涉嫌违法的则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七、结语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并未对暂缓审议作出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参考中国证监会发审委IPO审核实践,科创板亦存在暂缓审议案例。本次创业板《上市委办法》在借鉴中国证监会审核经验,吸收科创板试点成果的基础上,对暂缓审议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


《上市委办法》遵循市场化和法治化原则,旨在明确上市委组成、职责及委员履职要求,规范上市委运行机制,对上市委委员构成、选聘与职责,会议组织与召开、委员工作纪律与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全面细化规定;同时,根据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既涉及增量又涉及存量的特点,对审议事项、上市委人数、会议机制等作出针对性安排。上市委员会对创业板上市进行审核和监督,此将有利于审核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提升审核工作的专业性、权威性和公信力。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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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 迪

                             

律 师

 


         

邓 迪,德恒上海办公室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境内外上市、上市公司再融资、私募融资、企业债券发行等。  

邮箱:dengdi@dehe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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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 勇

                             

律 师

 


         

杨 勇,德恒上海办公室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境内外上市、上市公司再融资、私募融资、企业融资并购、境内外债券发行等。  

邮箱:sh_yangyong@dehenglaw.com        


指导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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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建军

                               

合伙人 / 律 师 



                 

徐建军,德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证券专委会负责人、德恒北京办公室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企业融资、境内外股票发行上市、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等。    

邮箱:xujj@dehe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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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威

                               

业务合伙人 / 律 师



                 

王 威,德恒上海办公室业务合伙人、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企业改制并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红筹上市、境内企业境外投资、私募股权投资、新三板挂牌等。    

邮箱:sh_wangwei@dehe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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