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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减持方式及相关问题浅析

20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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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科创板进入了第一批减持期。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于2020年7月3日发布并于7月22日生效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在传统的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三种减持方式基础上,新增了询价转让与配售两种方式转让首发前股份,对拟转让股份的定价限制、比例限制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是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实施指引和操作规范。本文将从科创板减持的主要规定、目前适用的五种减持方式的对比、减持重点关注的其他问题等方面进行论述,并期望能给拟转让方、受让方提供参考。


一、科创板减持的主要规定


2007年4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并生效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对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的股份变动在转让比例、信息披露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2017年5月26日,证监会发布并生效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扩大监管范围,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股东(以下简称“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以及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进行规定,其中包括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方式下的减持比例、信息披露等内容。


2017年5月27日,上交所发布并生效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减持细则》,上证发〔2017〕24号),在前述规定的基础上,对上市公司大股东、特定股东以及董监高的减持进一步进行了规定。


2020年4月3日,上交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非公开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在原有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三种减持方式基础上,增加了科创板非公开转让与配售两种方式。


2020年7月3日,上交所发布并于7月22日生效的《实施细则》,优化了《征求意见稿》中的非公开转让方式,并调整表述为“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以下简称“询价转让”),细化了配售方式的减持规定,为拟减持股东提供了多元化的减持方式,《实施细则》也对新增的两种减持方式从定价机制、转让比例、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二、主要减持方式对比


科创板进入减持期后,持有首发前股份的股东可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询价转让以及配售五种方式进行减持,监管机构对于五种减持方式的规定有所不同,拟减持股东可以按需要选择适合的方式。以下将从适用对象、定价限制、比例限制、受让方条件、受让后限制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对比分析,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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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适用对象,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适用于科创板上市公司的大股东、特定股东及董监高,询价转让与配售方式则适用于持有科创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股东。


2.关于定价限制,传统的三种减持方式下受价格约束较大,集中竞价方式下的定价主要需符合二级市场涨跌幅限制,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方式下的减持则根据是否有价格涨跌幅进行了区分,《实施细则》规定了新增的两种减持方式的价格下限,即“七折”,此种方式为原有股东的减持提供了便利,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受让方的参与积极性。


3.关于比例限制,集中竞价、大宗交易要求大股东或特定股东减持连续90日内,减持的股份总数分别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2%,集中竞价还对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的减持作出了规定,协议转让相对开放,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总股本的5%,询价转让与配售方式下,单独或者合计转让的股份数量分别不得低于总股本的1%、5%。


4.关于受让方条件,集中竞价主要面对的是二级市场的普通投资者,大宗交易的受让方为交易所的会员和合格投资者,协议转让则主要适用于与上市公司收购或者股东权益变动相关的协议转让、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以及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涉及的协议转让。询价转让的受让方应当是具备相应定价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机构投资者,配售方式下,应当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配售对象。


5.关于受让后的限制,集中竞价及配售方式下无明确的限制,大宗交易及询价转让方式下受让6个月后,不得转让,协议转让受让方在6个月内,减持所受让股份的,出让方和受让方任意连续90天内,减持股份总数不得超过股份总数的1%。


6.关于信息披露,监管机构对五种减持方式下,多是通过事前、事中、事后不同阶段规定信息披露的要求,但不同方式下的信息披露要求也存在一定差异。此外,需注意的是,《实施细则》要求询价转让方式下,股东、证券公司及科创公司在询价转让过程中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相关信息,确保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内容。为询价转让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制作并妥善保存工作底稿,供监管备查,保存期限不得少于7年。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证券公司为履行询价转让相关职责所开展的主要工作,并作为出具相关意见或者报告的基础。


三、其他重点关注问题


(一)不得减持的情形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2.4.3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并应当符合《减持细则》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公司实现盈利后,前款规定的股东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但应当遵守本节其他规定。


2.4.4条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上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法律法规、本规则以及本所业务规则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遵守前款规定。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可豁免遵守本条第一款规定。


2.大股东

根据《减持细则》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1)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2)大股东因违反本所业务规则,被本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3.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

根据《上市规则》2.4.3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本款规定。公司实现盈利后,前款规定的股东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但应当遵守本节其他规定。


2.4.5条规定,上市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首发前股份;(2)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3)法律法规、本规则以及本所业务规则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根据《减持细则》第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1)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2)董监高因违反本所业务规则,被本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窗口期及重大事件的界定


根据《管理规则》第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此外,《实施细则》第六条针对询价转让方式减持单独作了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启动、实施或者参与询价转让:1.科创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实际公告前一日);2.科创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3.自可能对科创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4.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科创公司处于年度报告披露期内但尚未披露年度报告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参与询价转让。


证监会和上交所对减持的窗口期都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关于前述规定中的“重大事项”如何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对此作出了规定,重大事件包括: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违规减持的法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采取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但该规定并未能对违约减持的情况起到足够的震慑作用。《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或者转让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另外,大幅提升了违规减持的处罚力度,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 收购人未按规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义务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结语


上交所将科创板作为非公开转让和配售制度的试点,旨在探索市场化的价格约束机制,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减持方式的基础上,新增询价转让、配售方式减持,兼顾了转让方与受让方多元化的需求。新的减持制度既能满足创新资本退出需求,为原股东的减持提供更多的机会,又能为股份减持引入增量资金,为新的资本进入科创板上市公司提供更丰富的渠道。但无论是拟减持的股东还是受让方,均应严格遵守减持的要求,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减持,从而保证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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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

                                

合伙人/律师

 

李 华,德恒北京办公室合伙人、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混改、上市、并购、发债、基金等。                    

邮箱:lihua@dehe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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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科阳


实习律师

 

许科阳,德恒北京办公室实习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改制、上市、并购重组等。        

邮箱:xuky@dehe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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