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探索

如何善终——P2P网贷机构清退

2020-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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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退是行业趋势


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等部门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P2P网贷行业最主要的制度依据。《办法》将网络借贷定义为“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然而,实践中很多P2P网贷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打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旗号进行自融、设立资金池、违法放贷等不符合《办法》第十条“十三项禁令”的违规活动。


面对上述乱象,清退网贷机构已是行业趋势。经营环境方面,2018后半年由于资金链断裂等因素引发网贷机构集中“爆雷”,网贷机构存量业务迅速减少,其自身经营面临危机,不得不考虑退出或转型。而2020年以来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更是为网贷机构的正常经营带来下行经济压力。行政监管方面,自2016年《办法》出台后,行政监管政策趋紧,监管部门发布的一系列文件提高了网贷金融备案门槛,且陆续发布网贷转型相关的文件进行引导,甚至多个省市采用“一刀切”全面清退的政策。刑事追责方面,公安机关、司法部门对于大量违规网贷机构的立案调查也为犹豫徘徊的网贷机构痛下决心清退起到推动作用。


二、不清退的风险


1.行政监管风险——备案遥遥无期

“一个办法,三个指引”是判断网贷机构是否合规经营,以及能否获得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的主要法规框架。2017年12月8日,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57号文》”)规定了不能备案的网贷机构的具体情形,其中明确对于《办法》规定的十三项禁止性行为及单一借款人借款上限规定,网贷机构应当自2016年8月24日后不再违反,相应存量业务没有化解完成的网贷机构不得进行备案登记。我们认为,在规定整改截止日期之后能真正做到完全合规经营,不违反“十三项禁令”的网贷机构数量极少,不能成功备案的网贷机构面临清退。


实际上,很多省份已经采用“一刀切”全面清退P2P网贷业务,即不论辖区内网贷机构是否合规经营均一律清退。根据网贷之家的统计,截止2020年3月29日,在国内31个省级行政区中,已有13个全面取缔P2P的省份。北京、上海、广东这些网贷机构聚集地的监管政策较审慎保守,暂未发布“一刀切”相关政策。即使如此,全国政策的目标是大幅缩减网贷机构。对于北上广等地区的网贷机构来说,良性退出似乎相对于继续经营等待备案来说可能是更优选择。2018年发布的《关于做好网贷机构分类处置和风险防范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175号文》”)中提到“以机构退出为主要工作方向,除部分严格合规的在营机构外,其余机构能退尽退,应关尽关”。《175号文》将网贷机构分类处置,已出险机构全面清退,即使是未出险机构中的“僵尸类机构”、“在营规模较小机构”和“在营高风险机构”均要引导良性清退,甚至要引导部分正常经营的网贷转型为网络小货公司、助贷机构或为持牌资产管理机构导流等。


可见,正常经营的网贷机构将所剩无几,其备案也面临着严苛的要求,退出网贷行业将会是大势所趋。


2.刑事风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未完成备案的网贷机构因资金链断裂而出现大面积逾期,甚至存在“恶意逃废债”行为,最终导致出借人向公安经侦部门举报,从而引发刑事立案调查的例子并不鲜见。因此,不合规经营的网贷机构不仅面临无法成功备案的行政监管风险,甚至面临饱受牢狱之灾的刑事风险。对应的罪名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为常见。具体指未经依法批准,归集不特定公众的资金设立资金池,控制、支配资金池中的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五十万元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会相应处罚。


截止2020年7月30日,公安部官网非法集资案件投资人信息登记平台显示,公安部正在办理并征集投资人信息的非法集资案件(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共涉及130余家网贷机构,涉及罪名多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且,2020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中也包括“杨卫国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检例第64号)。


三、如何善终——清退业务合规要点


网贷机构进行清退时应依法进行。首先,网贷机构应遵守公司法、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其次,网贷机构应认真学习落实与良性退出相关的具体文件。除了前文所述的“一个办法,三个指引”和《57号文》《175号文》以外,全国层面暂未就清退业务公开发布专项法律法规,但各地行业协会陆续就网贷业务退出制定了行业自律性文件。网贷机构在进行清退工作中应参考行业自律性规定,不仅在实质上进行业务清偿,足额归还出借人本金利息,还应注意清退的程序合规。以下几个合规要点需格外注意:


1.内部合规点

1)公司权力机关决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网贷机构应就决定清退业务事宜进行公司内部治理程序,如召开股东会。建议公司决定其经营发展战略之前应考虑清退后的计划。一般来说,网贷机构取得金融管理部门的业务清退证明后的下一步是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成公司主体的工商注销手续。公司若有转型计划,则要考虑到待转型领域的监管规定和监管力度是否适用本公司的现实情况。比如,希望转型小额贷款公司的网贷机构需了解2019年11月28日《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严格准入规定“拟转型网贷机构设立的全国经营的小贷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出资形式为货币),首期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且为股东自有资金,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缴足。”并且,小额贷款行业的监管整治力度也很大,比如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0年3月底开始对全省小额贷款行业开展清理规范活动。


2)成立退出工作组


公司应就清退问题成立退出工作组,退出工作组成员包括网贷机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人员。因为专业机构人员不仅可作为清退工作组的成员帮助网贷机构合规清退,其后续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财务审计报告也是监管报送的必要材料,所以我们建议网贷机构尽早联系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并积极配合其工作。


实务难点是资料缺失导致难以确认存量业务情况或证明已还款业务情况的问题。由于时间久远、没有上线存管银行、采用“超级放贷人”业务模式等原因,存在资金流水记录混乱、资料缺失等问题,难以厘清网贷机构存量业务情况且难以证明网贷机构是否足额还款。针对上述问题,建议网贷机构沟通存管银行、第三方支付或私人转账的银行,留存查账账户或打印查账记录,疏通资金流查询通道。网贷机构还应梳理后台业务系统和前台信息披露系统,自查业务流、信息披露流和资金流三者是否信息统一,若不统一,查看是否存在业务系统、信息披露录入错误,资金流是否存在疏漏。网贷机构梳理好以上信息后才能配合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出具相应报告。


3)制定并执行退出方案


制定并执行退出方案是清退的核心工作。各地对退出方案的内容规定有所不同。一般来说,退出方案应包括存量业务情况、清偿方案、清偿团队和网贷机构承诺函等。


有关退出方案的具体内容,首先注意应停止发新标,关闭发标、放款及出借人充值、投标等功能,保留还款、提现等功能的持续运行。其次是制定出借人兑付方案,应保证向出借人完全兑付。实务难点是清偿资金来源不充足的问题。网贷机构应根据市场情况寻求多种市场化手段来源以弥补资金缺口,比如清收(自行或委外清收)、出售、债转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收购、出借人自行催收、债权托管等。在兑付过程中网贷机构还应关注并控制针对自身的网络舆情,避免清退中的“爆雷”和挤兑等风险。 


4)员工安置


网贷机构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做好内部员工的安置工作。公司决定清退时,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很可能还未到期,双方应就解除劳动合同事宜进行协商,书面签订解除合同。


网贷机构员工在其就职的网贷平台上出借产品的情况并不鲜见。清偿方案中,这部分债权不得被优先受偿,以免侵害社会上不特定多数出借人的利益。


2.外部合规点

1)通知出借人


网贷机构应在其组建退出工作组后通知出借人清退事宜,在网贷平台官网、互联网金融协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业务清偿和退出公告,并向出借人提供畅通的债权申报渠道,如网贷机构联系地址、电话等。除公告通知的方式,建议逐个通知以确保出借人知悉其出借的债权将被偿还。


需要注意的是,个别地区规定了出借人对清退重大事项的决策权,比如2019年3月27日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的《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良性退出指引》中,赋予了出借人决策权,即事关全体出借人共同利益的重大事项应由出借人大会以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决定。这些地区的网贷机构应按规定程序对重大事项进行表决。


2)监管报送


一般来说,监管报送的对象是金融监管行政部门及行业机构,比如《北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退出规程》第十一条规定,网贷机构在作出清理网贷业务、退出网贷行业的决定后,应及时向区金融办和协会报备。


根据笔者经验,不同辖区的监管报送资料清单略有区别,因此应以网贷机构具体所属辖区的金融监管行政部门(金融办)的资料清单要求为准。建议准备清退业务的网贷机构尽早与监管部门接洽沟通。金融监管部门审查完报送资料后会向网贷机构发放业务清退证明文件(该程序时间周期较长,可能半年以上),对于希望注销公司的网贷机构来说这也是后续进行工商注销的前提之一。


3)报送后义务


虽然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业务清退证明文件是最核心的一步,但网贷机构不应就此掉以轻心,还应做好后续的善后工作。


希望注销公司主体的网贷机构不仅要进行业务清退,完成向出借人还款,还应在清退过程中同时进行其公司主体的其他债务清偿。网贷机构的常见债务包括应结而未结的业务合作方(如金融机构、助贷机构)服务费、第三方支付/存管银行服务费、服务器服务费、外包征信数据提供商服务费、办公室租金等。注销公司的前置条件之一是进行债权公告,因此清偿债务的程序不能忽略。同样,网贷机构还应根据所属工商部门的要求进行清税手续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条情况的,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最后办理工商注销手续。


希望转型的网贷机构可以选择注销原公司后另行设立新的公司从事其他业务,也可以选择在清退P2P网贷业务后使用原公司从事其他业务。如前文所述,需要注意新业务需要的相关资质。


四、结语


由于2018年开始趋严的经营环境、今年疫情带来的下行压力以及行政监管和刑事追责的收紧,P2P网贷业务清退成为了行业趋势。对于不清退的网贷机构,其既面临不能备案的行政监管风险,又面临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代表的刑事风险。因此,如何善终成为了网贷机构普遍关心的问题。网贷机构在清退时应注意公司权力机关决策、成立退出工作组、制定并执行退出方案、员工安置等内部合规点,也应注意通知出借人、监管报送义务、监管报送后义务等外部合规点。网贷机构能够合规安全退出,做到“善终”,是多方均希望看到的结局。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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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一楠

                       

合伙人 / 律 师



         

王一楠,德恒北京办公室合伙人、律师,入选《亚洲法律杂志》(ALB)“2020中国15佳TMT律师”,“2020年度LEGALBAND客户首选:合规多面手15强”;主要执业领域为数据保护、金融科技、电子商务、跨境投资和争议解决。        

邮箱:wangyinan@dehe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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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千惠

                       

律 师



         

万千惠,德恒北京办公室律师,2018年受北京市金融局委托参与北京市互金风险专项整治检查工作,为十几家P2P网贷机构提供整改合规咨询;主要执业领域为数据保护、金融科技、电子商务、跨境投资和争议解决。        

邮箱:wanqh@dehe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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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德恒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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