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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香港OFC制度

20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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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以及衔接国际与中国内地的金融桥梁,面对募集资金日益增大的需求,香港从2014年开始就从设立规则、费用、税务等全方面筹划搭建公司型开放式基金制度。《2016 年证券及期货(修订)条例》正式于2018年7月30日实施,并将名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open-ended fund company, 简称”OFC”)的新公司形式引入香港。就OFC的成立,香港政府给予了一定的税务优惠和“一站式”便利,以求撼动开曼群岛及英属处女群岛(BVI)等传统离岸法域的地位,鼓励更多资金流入香港,巩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


OFC虽名为开放型基金公司,但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证监会”)在相关文件中确认了其作为封闭型基金的可能性,加上OFC可以是公募也可是私募,可以是单一结构也可以是伞形结构。概括而言,OFC作为新型基金制度范围广、包容性大、自由度高,投资者可以根据需求利用OFC筹集资金。


一、OFC的典型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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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注意:《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12Z及112ZA条要求OFC必须设有投资经理和保管人,投资经理负责管理OFC的计划财产,按条例规定须由第9类受规管活动获发牌或获注册的中介人担任。而保管人则负责保管基金的计划资产,并需是持牌机构。两者分工明确、又相互独立,且条例中对于职能划分清晰。


二、香港OFC制度的特点


(一)开放性高 资金流通更自由


无须囿于一般公司所受的限制,OFC可以注销股份以赎回资金。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本质是开放式集体投资计划,其以公司形式成立,可以灵活发行和取消股份。只要OFC 能够满足偿付能力和披露要求,就可以从资本中进行分配。


(二)灵活性强 容易申购赎回


在OFC制度出台之前,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对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减少股本以及股本中拨款设有各种限制,开放式投资基金只可以单位信托(unit trust)的形式成立,而不得以公司形式成立。但是OFC的出现使得拥有可变动股本成为可能,即OFC可以不受减少股本的规则限制,灵活更改股本,以满足股东的赎回要求,在符合相关法例及其发行文件条款的情况下,OFC的股东理论上在每个交易日都可要求赎回股份。


(三)范围广 形式多变适应多种需求


1.有公募有私募 且私募OFC投资自由度大

开放式型基金公司可成立为公众或私人基金公司,公众OFC与其他需获证监会认可的公众基金相同,需要遵守《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及《证监会产品手册》。而私人OFC并不受限于《证监会产品手册》,因此投资者有更大自由度可以根据其需求制定投资和借贷特性。根据最新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守则》,证监会取消了过往私人OFC最少90%的资产总值需作特定类别的投资的限制。因此,香港的私人OFC可自行酌情决定其管理的资产投资组合,除了可以囊括证券、期货、私人公司股份,还可以涵盖其他资产类别,例如不动产、基础设施、大宗商品等。


2.可伞型可单一架构

OFC可以构建为伞型基金,此种基金形式提供了足够灵活性,以便投资者建立具有不同战略目的之子基金,而不必为每个策略建立单独的新基金。且除了灵活特点之外,《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12S条说明OFC各个子基金之间的资产和负债可以合法分离,以达到破产隔离的效果,从而为投资者提供更多资金管理的可能性。但由于伞型基金的分隔法律责任的设定在国际上并不普遍,所以需要注意一个投资于香港以外的地方的OFC可能会遇到某些法域不认可分隔法律责任的情况出现。因此,若OFC的债权人在海外法院或根据依照海外法律而订立的合约提出申索时,现时尚未清楚有关的海外法院会否认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12S条的效力。


3.可封闭亦可开放

OFC虽名为「 开放型」基金公司,但相关条例并未禁止OFC对其股份赎回施加赎回限制。因此,如果基金设立者和投资者想要根据需求打造「封闭式」基金,理论上可以通过股份赎回施加限制的方式达到此目的,但是需要根据相关政策在发行文件中进行披露。


(四)只需受香港法管辖 但国际认可度高


国际投资者通常更熟悉公司结构中的资金,例如英国的开放式投资公司(Open-ended investment company, “OEIC”)、爱尔兰的不定额资本公司(Variable Capital Company, “VCC”)、卢森堡的可变资本投资公司("Société D'investissement À Capital Variable, “SICAV”)等。而在香港OFC制度下基金公司的成立,只受香港法律监管,无需遵守不同离岸司法管辖区法律的约束,从而节省了OFC的成立及其日常营运的时间及成本。


(五)赎回或取消后重新发行无须缴付从价印花税(ad valorem duty)


OFC的股份按定义而言属于香港证券,因此其股份的转让应被征收印花税。但《印花税条例》说明OFC的分配(allotment)不会产生印花税。而如单位信托一般,OFC的赎回或取消后重新发行,只须缴付港币$5定额印花税。如上文所述, OFC不受《公司条例》的减少股本以及股本中拨款的各种限制的独特性质,变相可灵活的向新投资者发行股份及取消现有股东之股份而无须缴付从价印花税(ad valorem duty)。


(六)一站式注册 流程简化迅速


香港证监会将一站式地办理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申请和注册,申请人只须向香港证监会递交所有所需文件和费用,证监会一般会在申请受理后一至三个月内决定是否批准注册(公众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申请处理时间一般情况下介乎一至三个月;如果申请的是私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一般会在证监会受理申请后一个月内获批)。


三、OFC制度主要限制


《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守则》对OFC的设立提出了各种要求和限制,主要体现初设委任董事,投资经理,保管人资格等方面。对于初设委任董事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人数、履历资格和独立性等方面;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投资经理必须获注册或获得香港证监会的资产管理牌照(9号牌),持牌经营。除此以外, OFC的保管人在资格方面也有所限制,就私人OFC而言,其必须为持牌机构、获得香港证监会的证券交易牌照(1号牌),或符合与《单位信托守则》内所载适用于证监会认可基金的保管人资格的相同规定。


四、香港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


香港政府补贴70%本地专业服务费


为推动香港发展成为国际资产及财富管理中心以及吸引投资基金来港注册,香港政府的2021-2022年度财政预算案提供了OFC在港注册优惠政策,在 2021年5月10日或之后于香港设立或迁册来港的OFC将获香港政府资助其付予本地专业服务提供商费用的70%,上限为每间OFC一百万港元。每名投资经理最多可就三间OFC获得资助。目前香港政府已拨款2.7亿港元于该资助计划。由于该资助计划以先到先得方式接受申请,申请期为2021年5月10日至2024年5月9日,如资助计划项下的拨款用尽,可能会提早结束。


五、结语


香港政府2021-2022年度财政预算案的出台显示着香港政府将香港发展成为国际资产及财富管理中心和主要投资基金注册地的勃勃雄心。而香港设立OFC制度是想利用服务便利以及税务优惠等优势冲击传统基金热门地,使近三年成为国际基金管理人和发起人来港耕耘的风云际遇。同时在香港设立基金也不用同时兼顾离岸法域的法律合规审查,节省成本及程序快捷。作为市场领导者,德恒香港团队钟氏律师事务所经验丰富,曾为多家非上市OFC在香港证监会注册提供法律咨询。


如您有意于香港成立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或如您计划把您的离岸基金迁往香港,欢迎与我们联系。


参考文献:

[1]《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守则》

[2]《证券及期货(修订)条例》

[3]《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

[4]《证监会产品手册》

[5]《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发展资产管理业的措施 :公司型开放式基金的建议》

[6]《SFC: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relating to Open-ended Fund Companies》

[7]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

[8]香港法例第117章《印花税条例》

[9]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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