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探索

DEPA及其对中国数字经济的影响

2021-12-01


2021年11月1日,中国商务部部长王文涛致信新西兰贸易与出口增长部部长奥康纳,代表中方向《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议》(Digital Economy Partnership Agreement,简称“DEPA”)保存方新西兰正式提出申请加入DEPA1。DEPA是基于智利、新西兰和新加坡三国之间的共同利益于2020年6月12日线上签署建立的数字贸易协定,是全球第一个关于数字经济的重要规则安排。该协议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建立数字经济相关基本规则,推动企业的数字产品和服务的贸易,促进新技术领域的探索,帮助缔约国发展数字经济。


一、DEPA之主要内容


数字经济是指以数据资源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2,其内容涵盖了所有由数字产业带动及由数字科技创新的经济活动。DEPA涵盖了数字经济和电子商务各个方面的考虑,支持和促进包容性和可持续的数字贸易,其一方面强调了安全、有保障的开放性网络环境对每个人的重要性,另一方面确认了为保护合法的公共政策目的而进行监管的权利。


DEPA协定由十六个主题模块构成,包括:初步规定和一般定义、商业和贸易便利化、数字产品及相关问题的处理、数据问题、广泛的信任环境、商业和消费者信任、数字身份、新兴趋势和技术、创新与数字经济、中小企业合作、数字包容、联合委员会和联络点、透明度、争端解决、例外和最后条款。以下为DEPA主要模块和条款的介绍:


(一)商业和贸易便利化(Business and Trade Facilitation)


该模块旨在通过推动电子数据相关技术的使用来促进贸易便利化。DEPA第2.1条无纸化贸易(Paperless Trading)规定,DEPA认识到技术是在不断发展的,在未来,数据交换系统很可能会取代贸易管理文件,故要求各缔约方提供电子版的贸易管理文件,且各缔约方应接受该电子版本作为纸质文件的法律等效版本,以此促进无纸化贸易。各缔约方应履行WTO《贸易便利化协定》中建立或维持单一窗口的义务,促进有关贸易管理文件的数据交换,且应开发相互兼容、开放和可互操作的信息交换系统。同时,各缔约方应通过互相合作,提高商业贸易活动中电子版本的贸易管理文件和电子记录的接受度。


在物流方面,DEPA第2.4条要求各缔约方应认识到跨境物流高效运作的重要性。物流的高效运作有助于降低成本,提高供应链的速度和可靠性,因此各缔约方应分享在物流运作方面的最佳实践和信息。在快递方面,DEPA第2.6条要求各缔约方应确保以可预测、一致和透明的方式实施各自的海关程序,并为快递设立更快的海关程序,同时保持适当的海关控制和选择。在电子支付方面,DEPA第2.7条要求各缔约方促进电子支付法规等方面的透明度和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发展高效、安全、可靠的跨境电子支付,促进支付基础设施的互操作性和互联,鼓励支付生态系统中的有益创新和竞争。同时,为维持支付系统的信任和安全,第2.7条允许缔约方在特殊情况下为应对国际收支危机而进行监管。


(二)数字产品及相关问题的处理(Treatment of Digital Products and Related Issues)


针对数字产品,DEPA第3.2条规定,各缔约方不应对电子传输和以电子传输的内容征收关税,且DEPA第3.3条要求缔约国确认企业将不会面临数字产品的歧视问题,并承诺保障数字产品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针对使用加密技术的信息和通信技术产品,DEPA第3.4条规定,各缔约方均不得要求开发者或供应商转让或提供其专有的、与加密技术相关的特定技术或重要信息,或与各缔约方成为合伙人,或使用、集成加密算法。


(三)数据问题(Data Issues)


数据是数字贸易和经济的核心。DEPA认识到现在贸易和生产严重依赖于数字信息(数据)的移动、存储和使用,跨境数据流动变得更加频繁。针对数据问题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DEPA第4.2条强调了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明确了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包括收集限制、数据质量、目的规范、使用限制、安全保障、透明度、个人参与和问责制,要求各缔约方依据这些原则建立法律框架来保护个人信息。各缔约方应建立起具备兼容性和互操作性的机制,促进不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间的和谐共处,并建议各缔约方对企业采用数据保护信任标记,从而向消费者表明该企业已经制定了良好的数据管理规范并且值得信赖。


针对跨境数据流动和计算机设施位置等问题,DEPA第4.3条和第4.4条规定,各缔约方对跨境数据流动和计算机设施都可以有自己的要求,应允许通过电子方式跨境传输信息,不得强制要求计算机设施的位置。


(四)广泛的信任环境(Wider Trust Environment)


为建设广泛的数据经济的信任环境,针对网络安全及相关合作事宜,DEPA第5.1条和第5.2条规定,网络安全是数字经济的基础组成部分。更广泛的信任环境需要建设一个安全和可靠的网络环境,以支持数字经济。DEPA的各缔约方将继续考虑该问题,并要求各国政府相互合作。


二、DEPA对全球数字经济规则治理的影响


目前很多投资和贸易活动都更加频繁地以数字化形式呈现。商务部研究院电子商务所副主任杜国臣指出,“根据美国布鲁金斯学会测算,全球数据跨境流动对全球GDP增长的推动作用已经超过贸易和投资。由此产生的数据跨境流动、数字本地化存储、数字安全、隐私、反垄断等一系列问题,需要规则和标准来协调。”3由于缺少全球性规则和一致性监管方案,数字经济的发展遇到很多壁垒和挑战。在全球数字经济规则的竞争中,“联盟化”趋势取代了“全球化”,各主要成员利用自己的实力和优势,组建自己的数字经济技术共同体4。


2020年,数字经济规模分列前三位的依次是美国、中国、德国。美国倡导的是支持数据自由流动、反对服务器和数据本土化的模式;欧盟则强调隐私、视听产品例外、知识产权和消费者保护;中国则强调数字主权的治理模式5。而DEPA的推动者——新加坡、智利、新西兰,并不是传统的数字经济大国,其代表了新加坡等中小国家在数字贸易治理上的理念和诉求,体现了其积极参与数字经济规则制定的想法。


DEPA的优势在于其开放性和灵活性,其内容被设计成模块化的多边贸易协定,方便成员国选择适合其特定情况的特定模块加入,而非一定要完整地加入全部协议。DEPA的内容本身也可以随着贸易政策和电子商务样式的发展而修改。DEPA的开放性设计让其有了与数字经济的进步共同发展的潜力,促进该监管领域的国际合作。


DEPA也能吸取纳入其他多边协定的内容,比如WTO《关于电子商务倡议的联合声明》。这些模块也可以被纳入当前和未来的自由贸易协定,如《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欧盟日本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和《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例如,DEPA和CPTPP电子商务章节的比较表明,CPTPP中没有阐述与数字身份、金融科技和人工智能有关的关键新兴问题,但这些问题在DEPA中有所涉及。如果CPTPP和其他协议的制定者从DEPA的具体模块中寻找灵感,那么DEPA的内容将以更快的速度传播,加速其对国际数字规则制定的影响。同样,DEPA也能很容易吸收其他协议中有关快速变化的数字经济的规则。DEPA势必能推动有相同理念的经济体的合作和利益相关方的多边合作,促成新的数字经济贸易框架的制定。


三、DEPA对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的影响


我国是数字经济大国。根据《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2021》,2020年中国数字经济规模达到39.2万亿元,占GDP比重达38.6%,保持9.7%的高位增长速度,成为稳定经济增长的关键动力6。然而从国际主导权来看,我国的数字经济规模与其在全球数字贸易中的影响并不相当。例如,跨境电商领域仍然被亚马逊等国外平台垄断,国内虽然近些年也建立了一些数字贸易金融平台,但对全球的行业影响力非常薄弱7。


我国也在不断尝试参与全球数字经贸规则制定。本次中国申请加入DEPA,是我国加快数字贸易领域改革开放需求的体现。据商务部发言人束珏婷介绍,加入DEPA与中国加强全球数字经济领域合作、促进创新和可持续发展的努力方向一致,也是中国进一步深化改革和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行动8。DEPA虽然是一个小而精的朋友圈,但三个缔约国与中国利益分歧较少,对华贸易在其出口中占据重要地位。中国加入DEPA将不仅促进中国与DEPA现有成员国之间的数字经济,还将有利于我国在数字贸易全球规则和标准方面占据主动权。


从挑战方面,中国加入DEPA的挑战主要在于跨境数据流动、数据存储非强制本地规则、免关税待遇、数字产品非歧视性待遇等方面,在这些领域和行业,我国未来需要在国内立法、执法层面进一步完善9。


总之,中国是数字经济大国,有必要向全球提出数字经济规则的中国建议。中国申请加入DEPA,是具有前瞻性的举动。这一方面能够促进我国吸收新加坡式的数字经济治理规则和有益经验,另一方面也能够进一步夯实我国在全球数字经济治理领域中的影响力和话语权,为全球数字经济发展注入持久动力。


参考文献:

[1]商务部:“中方正式提出申请加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载于https://wap.peopleapp.com/article/6347977/6237466,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11月28日。

[2]中国国家统计局:《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载于http://www.stats.gov.cn/tjgz/tzgb/202106/t20210603_1818129.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11月28日。

[3]佟亚涛,“专家解读:《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为全球数字经贸规则制定提供模板”,20211101,来源:央广网。

[4]杨泽瑞,“DEPA对亚太合作意味着什么”,载于http://www.pecc-china.org/article/445,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11月28日。

[5]佟亚涛,“专家解读:《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为全球数字经贸规则制定提供模板”,20211101,来源:央广网。

[6]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2021)》,载于https://mp.weixin.qq.com/s/H-Zl9avqjJp_zYBcwwuvEQ?,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11月28日。

[7]陈波,“加入DEPA塑造全球数字贸易规则”,载于http://www.cfen.com.cn/dzb/dzb/page_7/202111/t20211116_3766144.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11月28日。

[8]“商务部:中国申请加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有助于促进全球数字经济长期繁荣”,来源:央视网,载于https://china.huanqiu.com/article/45YKrzSaoxG,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11月28日。

[9]江聃,“专家:加入DEPA可为国内数字企业争取有利发展环境”,载于http://epaper.stcn.com/paper/zqsb/html/epaper/index/content_1714534.htm,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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