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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仲裁裁决法定撤销事由——“枉法裁决”条款的适用分析

2022-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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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仲裁与和解、调解、诉讼并列为解决民(商)事争议的主要方式,而仲裁因其便捷高效、尊重当事人意愿、独立不受干涉、私密不公开等独特优点备受青睐。但仲裁的民间性及一裁终局性,决定了外部监督的必要性和仲裁员任职资格的严苛性,人民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表现在:一是仲裁裁决协议的效力,二是撤销仲裁裁决,三是不予执行,其设置目的也是为了更好地规范仲裁员仲裁行为,减少仲裁工作中的失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主要以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案件审理为视角,梳理仲裁法上“枉法裁决”之法定撤销事由在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中的适用情况并结合相关法律及司法实践分析其原因。


一、适用情况


《仲裁法》是我国实施仲裁制度的专门法律,第五章“申请撤销裁决”详细列举了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撤销仲裁裁决书的法定事由,其中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然据统计,近几年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和不予执行的仲裁裁决始终在1%以内[1],在2020年度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案件中,违反法定程序、没有仲裁协议、超裁是较为高频的三项事由,而隐瞒证据、伪造证据、枉法裁决及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四项事由鲜有适用[2]。对于申请人以“枉法裁决”申请撤销裁决的,因绝大多数未就仲裁员枉法裁决的具体行为及表现进行充分举证,法院将申请人该等理由全数驳回。比如,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5-2017年长达22年的审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司法实践来看,从未以该项事由撤销仲裁裁决[3]


二、结合相关法律及司法案例分析


1.证据形式具有法定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此司法解释规定明确了有此情形的仲裁员必须经审判机关依法作出了定罪判决或仲裁委、纪检委作出了纪律处分决定,从而当事人必须举出判定仲裁员具有上述行为的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书等文件作为证据,法院方可据此事由撤销仲裁裁决。法院裁定中也多以此理由驳回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相关刑事责任和纪律处分规定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 【枉法仲裁罪】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仲裁员行为考察规定》第十一条 仲裁员聘任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有权将其解聘……10、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三十四条 仲裁员有该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仲裁委员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解聘等处理;被解聘的,五年内不得再次被聘为仲裁员。仲裁员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仲裁委员会不具有人事管理权,也不具有纪律处分、行政处分的处理权。上述法条仅列举了仲裁委员会“批评教育、解聘”两种处理方式,以“等”的方式进行了概括。仲裁委员会发现专职仲裁员、兼职仲裁员违法违纪行为后,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专职仲裁员、兼职仲裁员所在单位。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这里的处分应当包括包括党纪处分、行政处分。


【相关案例】(2022)粤01民特73号、(2022)粤01民特13号、(2022)苏08民特9号:申请人因未能提供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证据予以证明而被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2.枉法裁决情形认定标准从严

从证明内容上,一般认为,索贿受贿,系指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非法索要或者接受当事人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徇私舞弊,系指仲裁员为谋求私利或为报答一方当事人业已给予或承诺给予的某种利益,在仲裁过程中弄虚作假之行为;枉法裁决,则是指仲裁员玩忽职守、无原则迎合一方当事人,颠倒是非,曲解法律甚至故意错误适用法律之行为[4]


法院审查及裁定意见表明,仲裁法上的“枉法裁决”与诉讼法上“适用法律错误”明显有别,在诉讼法上,若“适用法律错误”,则判决或裁定将面临改判、撤销等实质性改变裁判内容的后果;而对于撤销仲裁裁决,需以仲裁员曲解法律甚至故意错误适用法律为前提,鉴于商事仲裁的特殊性(如注重行业惯例、存在友好仲裁等),对于“故意”的理解和认定应当是从严的[5],强调仲裁员主观上有偏袒一方当事人的想法,并在裁决过程具体体现出来,因此,不能根据裁决结果是否公允而直接得出是否故意的结论。正如学者所言:“如果仲裁员法律素养和判案技巧不足,适用法律有偏差,或者离开成文立法径直适用交易惯例、商人法,所作所为自然是故意,但恐怕不构成‘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如构成,则仲裁,特别是国际商事仲裁,无立足之地[6]。” 


【相关案例】(2016)京03民特348号案,法院认为:“经询,山路能源公司称无证据证明仲裁员存在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行为,仅认为仲裁庭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系枉法裁决。对此,本院认为,在山路能源公司不能举证证明本案仲裁员存在故意歪曲和破坏法律适用进行枉法裁决的情况下,仲裁员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与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裁决应当撤销的情形。”


3.法定申请期限难以匹配举证之难度

《仲裁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司法解释并未针对第六项枉法裁决情形的申请期限和起算点予以特别规定,而司法实践中,关于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限,亦统一适用“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的规定。在此严格申请期限内要完成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的证据收集,难度极大,前者须经监察机关调查(徇私舞弊类犯罪属监察委管辖范围)[7],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再由法院依法审理作出刑事判决,从调查到判决的司法程序所需时长因具体案件的复杂程度、难易情况大有不同,短则数月,长则一年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而后者涉及仲裁委、党政条线对违法仲裁行为的内部纠正、内部处分,其作出处分的期限并无具体规定。因此,当事人对司法解释所要求的证据的获取时间没有主动权,无法保证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内提供证明,严格的申请期限无法与举证难度相匹配,致使该法定撤销事由缺乏可操作性。


4.法院司法审查以尊重仲裁庭实体审理为前提

实践中,当事人鲜有以“枉法裁决”单独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大多系基于对仲裁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不满而同时提出“证据采信不当”“查明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等主张,然法院本无权干预仲裁庭自由裁量范围内对案件的实体处理,只有当仲裁员故意违背事实或者法律行为时,仲裁裁决才能被撤销。出于尊重仲裁权威性和独立性的考虑,法院对于枉法裁决的审查往往以不涉及裁决实体为限,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的《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19年)》也明确了法院“低撤裁率和高保全率以体现司法支持仲裁的立场” [8]。也正基于此,法院对于该事由的回应,多以“属于仲裁庭实体审理及裁量范畴,不在法院审查范围之内”裁定驳回。


【相关案例】(2022)京04民特23号、(2021)京04民特989号:案涉纠纷的证据认定与采信等事实认定问题,属于案件实体部分,不属于仲裁司法审查范围。


三、结语


综上,因法定证据形式要求,情形认定严格,申请期限限制,以及对仲裁权威性的尊重,仲裁法上“枉法裁决”撤销事由的适用,在实践中呈现障碍重重,难以适用的情况,且最高法相关报告表明,法院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态度将继续向“低撤裁率”、“高保全率”倾斜。


笔者认为,仲裁作为解决民(商)事争议的法律途径之一,在充分发挥其独特优势的同时,应当受到相应的司法监督。法律既已明确规定了法院可通过当事人申请或主动审查,依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以撤销仲裁裁决的方式对仲裁活动进行干预,则其立法目的应当通过实践中的成功适用予以体现和落实,否则,该法律规定将因丧失可行性而处于“虚置”的尴尬局面。


鉴于“枉法裁决”情形认定的严肃性,相关证据的法定性,以及法院与仲裁庭的相对独立性,难以从实体方面寻求空间。然笔者认为,或可从程序方面针对申请期限的起算时间,作出符合“因仲裁员徇私枉法撤销其仲裁裁决”这一立法目的的解释,即以第六项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从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纪律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由此,既符合立法之本意,又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该条款的适用空间。


参考文献:

[1]参见孙春雨:《虚假仲裁的规制难点及其刑事应对》,载《中国检察官》2021年10月(司法实务版)。

[2] 参见朱华芳、郭佑宁、郭萌等:《2020年度中国仲裁司法审查实践观察报告——主题二(上):撤销仲裁裁决制度实践观察》,相关链接:https://www.pkulaw.com/lawfirmarticles/facd8efd00ce8b90ee23574c3e03ec48bdfb.html

[3] 参见刘文鹏:《法院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实务研究 ——以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年度裁决 为研究样本(下)》,载《北京仲裁》2018年第一辑(总第103辑)。

[4] 参见黄进、宋连斌、徐前权:《仲裁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3月版。

[5] 同注释[3]

[6] 参见宋连斌:《枉法仲裁罪批判》,载《北京仲裁》第62辑。

[7] 详见【监察法释义(39)】监察机关立案的条件和程序,以及立案后处理的规定,链接:https://www.ccdi.gov.cn/yaowen/201805/t20180529_172709.html

[8] 详见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19年)》司法部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介绍全国仲裁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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